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_员工购房补贴协议

2020-02-27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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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

甲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接受补贴方): 身份证号(护照):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户名: 乙方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护照): 配偶工作单位:

丙方(乙方工作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丁方(人才部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丙方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协议;个人及配偶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第二条 乙方属于《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述的高端人才,获得相应人才资格时间为 年 月,自 年 月于温州市区参加工作。

第三条 乙方属于申请获准后购房,申请购房补贴的房产座落于。其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购房时间为 年 月。

第四条 购房补贴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由甲方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按年度向乙方发放购房补贴。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当为乙方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即 元(大写:),第2-5年中,每年向乙方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即 元(大写),由乙方持本人身份证、购房补贴协议和在职证明于每年 月向甲方申请领取该年度购房补贴。

第六条 甲方因财政等问题无法按时发放购房补贴的,在下一财政年度发放时,应一次性补发所欠的上年度购房补贴款(不计利息)。

第七条 对乙方申请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政府按补贴金额享有相应份额的产权。乙方同意以有限产权的方式办理共有产权,该住房办理抵押登记及房产继承、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导致房屋产权变更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相应登记。

第八条 乙方获得相应人才资格后,在温州市区累计工作满10年(乙方如为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应同时符合“于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5年以上”的要求),由本

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甲方、丁方(丁方向甲方出具乙方实际服务年限的书面证明)审查核准后,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在领取购房补贴期间,由于劳动协议到期、离职、被解聘等原因与丙方终止劳动关系的,丙方应当自乙方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发放购房补贴,本协议中止履行。

第十条 本协议中止时,乙方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不满10年的,应按实际服务年限与应服务年限的比例关系退还购房补贴。

实际服务年限为取得相应人才资格后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的年限。

应服务年限一般不少于10年,如乙方为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其应服务年限为同时满足“自获得人才资格之日起在温州创业、工作满10年”和“自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满5年”两个时间条件的最低年限。

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应服务年限*12)]*实际服务月数。

乙方应在本协议中止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退还购房补贴款,逾期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甲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00%向乙方加收违约金(折合成日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退还的购房补贴款。

丙方应协助做好购房补贴款追回工作,在乙方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情况下,不予办理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乙方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方可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止后,乙方再次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可再次申请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经核准后,甲、乙、丁方以及乙方的新用人单位应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先补齐乙方已可领取的补贴金额,剩余金额再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发放。中止期不计入实际服

务年限。

第十二条 购房补贴由甲方进行管理,丙方协助管理并做好人才服务时间的审核汇报,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请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今后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乙方领取购房补贴后,不再享受其他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如领取过住房公积金补贴,所领金额应退回并封存账户;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但未领取的,账户封存。乙方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换算成一次性住房补贴的金额领取,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丁方自查实之日起,终止发放购房补贴,与乙方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丙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

(二)乙方(或配偶)违反相关规定,在温州市区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

(三)乙方因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被撤销人才资格的;

(四)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行为的。

第十五条 甲方因乙方存在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解除协议的,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乙、丙方。乙方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退还购房补贴款,逾期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甲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00%向乙方加收违约金(折合成日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退还的购房补贴款。丙方应协助做好购房补贴款追回工作,如丙方存在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形,应负退还购房补贴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丙、丁四方应确保本协议书中的联系方式信息准确,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经协商一致,甲、乙、丙、丁四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附页中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经四方签章认可后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甲、乙、丙、丁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方所遭受的损失。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章(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送房屋登记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乙方配偶:

丙方:(盖章)丁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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