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与风险投资者的协议签订(整理)_风险投资协议怎么写

2020-02-27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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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与风险投资者的协议签订

创业者希望自己能够管理自己的创建的企业,创业者也希望风险投资机构能在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注入资金,用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市场开拓。风险投资者要求对创业者懂事会进行控制,这样可以控制表决权,便于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及重大事件的监管,总之是为了保证风险投资机构的利益能够实现。

双方签订风险投资协议,用法律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旦碰到利益纠纷也可以用法律形式来解决问题。

一、协议内容

经过双方的谈判,就双方占有多少股份,以什么样的投资方式、投资多少、投资回报、股权保障方式、对股利的违约规定;懂事的行为约束;退出股金的调控;董事会的构成;基本审核程序;注资或撤资的方式与参与经营管理管理的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如下:

1、投资条件:

投资条件是指能满足创业企业的各类前提条件,包括投资规模、投资阶段、投资方式(有三个方式:一是普通股,可以充分享受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投资增殖,风险高;二是债权投资,不能分享企业成长所带了的投资增殖,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风险低;三是混合式投资,有可转换债、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附认股权公司债等等)。

2、承诺条款

(1)

创业企业基本情况:由创业者提供主要包括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技术的专利权、商标专利权、公司资本与资产、高层管理人员情况、懂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情况、财务报表等等。

(2)

买出与卖入期权:如果创业企业没有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时,市场业绩还可以,但却因各种原因无法上市,风险投资机构有权卖出期权,当风险投资机构想把期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创业者有优先以同样条件、同样价格购买风险投资机构的期权。

(3)

后续投资承诺条款: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投资是分几个阶段(如总投资800万分三期,一期是200万、二期400万、三期200万)来投资,如果将来创业企业发展到某一阶段,则需要注入更大的投资或后续投资。

(4)

咨询承诺条款:风险投资机构有义务对创业企业的后续融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给予帮助。

3、限制条款

(1)

一般情况下,创业企业的财务经理由风险机构委派人来担当;

(2)

定期风险机构的要对创业企业的财务、经营管理进行考核;

(3)

资金的使用要遵循事先约定好的;

(4)

给予风险投资机构优先购股权,或者是与其他股东相同的优先权;

协议中禁止的内容如下:

(1)

禁止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者转让股份;(2)

禁止改变核心经营业务;

(3)

禁止未经允许的增资扩股及并购行为;

总之,一切重大行为都要经过董事会的批准。

4、协议股权

(1)风险投资方与创业者

投资期限至少在3-5年以上,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通常占被投资企业的15%-20%的股权,一般情况风险投资持股不会超过50%,由于投资人没有更多的精力,来管理企业,更重要的是创业者更熟悉项目或产品及市场;

(2)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创业者的利益分配

中介机构在中国起的作用不大,国内的中介机构与创业方的利益分配还没有一个标准,国外是投资方与创业方共同来承担要给中介的利益分配,而国内的大都是项目方给中介机构好处。

1999年-20001年中介机构大都是给别人写一些融资计划书或做一些审计,成功给项目方融到资的不多;

2001年-2003年中介机构给项目方写融资报告、审计、收购与并购,有些中介机构到有一些成功案例;

国内的风险投资一部分是创业者自己与投资人接触,最终达成双方的合作;另外一部分是公司请一些做过融资或与投资机构有过很好接触的人来为公司寻找投资者、谈判直至融资成功。

1999年-2000年,种子期的创业方可以控股。(要根据两方的谈而定,投资方一般不是技术的持有者。)

中介投资机构一般是以现金和股份兑现,现金是向创业方索取总投资额的1-5%之间(有的规定5%),股份是项目方1-10%不等,主要看中介机构与创业者之间的谈判。

个人一般不会要现金,只是要一些股份,股份的多少是与创业方谈,主要创业方愿意股份会远远超出中介机构。出现这种状况的是资金难找,从公司运作来看是不利的。

总的说来,协议中一定要说清:风险投资机构或项目的最终产品的基本指标与未来发展方向;风险投资机构取得投资权益的方式与保证条款;风险资本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序与具体范围;创业企业股权转让或出售的控制,涉及到风险资本入股、撤股、创业企业股票上市;股权转移的时机、方式等;双方违约的处理方式等等。

创业者希望自己能够管理自己的创建的企业,创业者也希望风险投资机构能在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注入资金,用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市场开拓。风险投资者要求对创业者懂事会进行控制,这样可以控制表决权,便于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及重大事件的监管,总之是为了保证风险投资机构的利益能够实现。

双方签订风险投资协议,用法律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旦碰到利益纠纷也可以用法律形式来解决问题。

一、协议内容

经过双方的谈判,就双方占有多少股份,以什么样的投资方式、投资多少、投资回报、股权保障方式、对股利的违约规定;懂事的行为约束;退出股金的调控;董事会的构成;基本审核程序;注资或撤资的方式与参与经营管理管理的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如下:

1、投资条件:

投资条件是指能满足创业企业的各类前提条件,包括投资规模、投资阶段、投资方式(有三个方式:一是普通股,可以充分享受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投资增殖,风险高;二是债权投资,不能分享企业成长所带了的投资增殖,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风险低;三是混合式投资,有可转换债、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附认股权公司债等等)。

2、承诺条款

(1)

创业企业基本情况:由创业者提供主要包括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技术的专利权、商标专利权、公司资本与资产、高层管理人员情况、懂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情况、财务报表等等。

(2)

买出与卖入期权:如果创业企业没有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时,市场业绩还可以,但却因各种原因无法上市,风险投资机构有权卖出期权,当风险投资机构想把期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创业者有优先以同样条件、同样价格购买风险投资机构的期权。

(3)

后续投资承诺条款: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投资是分几个阶段(如总投资800万分三期,一期是200万、二期400万、三期200万)来投资,如果将来创业企业发展到某一阶段,则需要注入更大的投资或后续投资。

(4)

咨询承诺条款:风险投资机构有义务对创业企业的后续融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给予帮助。

3、限制条款

(1)

一般情况下,创业企业的财务经理由风险机构委派人来担当;

(2)

定期风险机构的要对创业企业的财务、经营管理进行考核;

(3)

资金的使用要遵循事先约定好的;

(4)

给予风险投资机构优先购股权,或者是与其他股东相同的优先权;

协议中禁止的内容如下:

(1)

禁止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者转让股份;

(2)

禁止改变核心经营业务;

(3)

禁止未经允许的增资扩股及并购行为;

总之,一切重大行为都要经过董事会的批准。

4、协议股权

(1)风险投资方与创业者

投资期限至少在3-5年以上,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通常占被投资企业的15%-20%的股权,一般情况风险投资持股不会超过50%,由于投资人没有更多的精力,来管理企业,更重要的是创业者更熟悉项目或产品及市场;(2)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创业者的利益分配

中介机构在中国起的作用不大,国内的中介机构与创业方的利益分配还没有一个标准,国外是投资方与创业方共同来承担要给中介的利益分配,而国内的大都是项目方给中介机构好处。

1999年-20001年中介机构大都是给别人写一些融资计划书或做一些审计,成功给项目方融到资的不多;

2001年-2003年中介机构给项目方写融资报告、审计、收购与并购,有些中介机构到有一些成功案例;

国内的风险投资一部分是创业者自己与投资人接触,最终达成双方的合作;另外一部分是公司请一些做过融资或与投资机构有过很好接触的人来为公司寻找投资者、谈判直至融资成功。

1999年-2000年,种子期的创业方可以控股。(要根据两方的谈而定,投资方一般不是技术的持有者。)

中介投资机构一般是以现金和股份兑现,现金是向创业方索取总投资额的1-5%之间(有的规定5%),股份是项目方1-10%不等,主要看中介机构与创业者之间的谈判。

个人一般不会要现金,只是要一些股份,股份的多少是与创业方谈,主要创业方愿意股份会远远超出中介机构。出现这种状况的是资金难找,从公司运作来看是不利的。

总的说来,协议中一定要说清:风险投资机构或项目的最终产品的基本指标与未来发展方向;风险投资机构取得投资权益的方式与保证条款;风险资本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序与具体范围;创业企业股权转让或出售的控制,涉及到风险资本入股、撤股、创业企业股票上市;股权转移的时机、方式等;双方违约的处理方式等等。

前面曾提到,创业投资的协议涉及到许多内容。实际上,这种投资协议是确定创业投资机构和被投资的创业企业之间相互关系的最重要之法律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前面曾提到,创业投资的协议涉及到许多内容。实际上,这种投资协议是确定创业投资机构和被投资的创业企业之间相互关系的最重要之法律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金额和时机

由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通常会得到几轮投资,而且金额逐步增加。因此,创业投资机构希望每次投资的金额和时机都有利于把企业顺利带入下一个发展阶段。

2、投资形式和条件

创业投资基本以购买可兑换优先股的方式进行,具体的条件涉及到兑换价格、优先回收权以及股息利率、支付条件和表决权等。

3、股权的出售和购买

创业投资有权出售其所持优先股。在个别情况下,协议有时还赋予企业可在指定时期从创业投资家手中购买股份的权利。

4、记名权

创业投资家有权在指定时期或在将来某时期对其股票进行登记,而记名费用由企业负担。

5、优先购股权和优先取舍权

企业在发行新股票时,创业投资家有权按一定比例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扩大投资。一般发行新股票的条件都不可能事先决定,只能根据当时的资本市场以及企业的表现和前景决定。

6、股票总量

许多协议规定了企业发行股票的总量,以及留给企业职工的内部股票数量。

7、雇佣合同

企业的主要雇员须签署雇佣协议,以明确其报酬、福利和终止合同的条件及后果

8、回购权

无论雇员因何种理由离职,即无论是辞职,还是被解职,企业有权优先以帐面价格从其手中买回所持的股票。一般来说,该价格比市场价格要低得多。

9、撤出

创业投资家回收投资的时机和方式,即被投资企业股票上市的要求权、股权转移等。

10、赔偿

任何一方违约经营而导致损失的赔偿方式 11知情权 企业定期向创业投资家提供有关企业经济状况、经营状况和资金预算的报告。创业投资家有权检查企业的财务帐目。根据这些信息,创业投资家预测可以出现的问题,并在企业表现滑坡时及时提出对策。

12、董事会

创业投资家以资金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通常还担任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的其他成员由创业投资机构和企业双方均可接受的人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创业投资家不拿董事职务津贴。如果有的话,也不属于个人,而属创业投资机构的收益。企业外部董事基本没有现金津贴,只是一些普通股或认购单津贴。

二、创业者的收益

创业者通常只支取少量现金工资,其余的收入以企业股份的形式支付。创业者通常只得到普通股或普通股认购权。如果企业经营不好,投资收益微薄,在首先支付创业投资家的优先股后,留给普通股的就所剩无几。只有在企业获得较大成功时,创业者的普通股和认购权才有真正显著的回报。在努力增加企业附加值方面,创业投资家和创业者的目标和利益完全一致。

三、对老企业的创业投资

除培植创业企业外,创业投资家时常也为处于破产边缘或资金周转不灵的老企业提供资金,在使其重获新生(turnaround)后撤出,这通常以企业合并(consolidation)或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LBO)两种方式进行。

1、合并

以合并方式进行创业投资,指的是通过收购将有潜力的现存公司合并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公司,然后在公开资本市场上市,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2、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LBO通常是一个企业合伙人、现在的管理人员利用创业企业的资产进行贷款担保,以购买这个现成企业或生产线。另一种是LBI,即外部管理队伍对企业进行接收当发现其资产不足时,贷款人可能希望创业投资家能够介入。

这类投资风险较大,创业投资家在考虑这种申请时非常慎重。能够得到其支持的关键是一个有能力有良好业绩的管理队伍。因为到这时,客户关系已不值一提,吸引投资也很困难。债权人也不十分合作。只是当新的管理队伍有相关经验,良好业绩,以及在有限时间内使公司起死回生的计划时,一些创业投资家才会对这一阶段的情况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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