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社会导游管理协议书_供应链管理合作协议书

2020-02-27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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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导游管理协议书

根据国家旅游局及省旅游局有关法规、行政规章和《武汉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武汉市导游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 社会导游(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管理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终止本合同条件出现时止。终止管理协议的条件为:

1、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不再在武汉市从事兼职导游工作(其中包括乙方转为武汉市旅行社的专职导游人员或乙方调往其它地区从事导游工作);

2、乙方在从事兼职导游工作中未遵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他国家和地方相应法律、法规,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IC卡)行政处罚。

二、工作任务及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兼职导游工作,具体工作任务为:接受甲方委派后,为委托旅行社完成全程导游或本地导游工作。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年度收取乙方的导游证(IC卡)代管费用(收费标准为120元/年);

2、乙方取得导游资格证,申请导游证(IC卡),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注册登记费30元;

3、按年度收取乙方的导游证(IC卡)年审手续费用(收费标准为30元/年);

4、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乙方从事兼职导游工作,并考核乙方的工作成效。

(二)乙方的权利

1、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或拒绝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2、向委托甲方安排兼职导游服务的旅行社收取工作报酬(标准不低于40元/天)。

(三)甲方的义务

1、根据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从事兼职导游工作的机会;

2、组织乙方参加各种培训、《导游等级证书》和《导游证》的年检考核及等级晋升考试,帮助乙方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3、督促委托旅行社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

4、督促委托旅行社为乙方在从事兼职导游工作期间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5、免费为乙方代办其他各种险种的保险;

(四)乙方的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各项旅游法规、条例制度;

2、必须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中心管理;

3、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

4、如需中心提供导游带团业务,可向中心自荐,须将个人情况简历、目前状况、何时空闲、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书面报我中心备案,中心将根据个人情况,适当安排上团;

5、服从中心业务调度管理,不得选线挑团,不得无故请假;

6、必须将出团情况以《导游人员服务质量意见反馈表》的书面形式反馈给中心;

7、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GB/T15971)和委托旅行社的要求提供兼职导游服务,对于凡未按《标准》和委托社要求进行服务而造成委托社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8、严格保守委派社的商业机密。

四、协议的解除

1、当符合终止本协议条件出现时,协议自动解除;

2、如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协议终止条件的情形,乙方须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提交有关资料。

本管理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号:

单位名称:武汉市导游服务中心

姓名:

法人代表:金

联系电话:82825240

传真电话:82837115

地址:汉口合作路17号

邮政编码:430017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导游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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