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生协议_复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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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生入校管理试行办法及承诺签字
第一条:为加强择校生的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择校生,是指户籍不在本学区、学生本人及家长迫切要求到我校读书、经学校批准在我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择校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学校将择校生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择校生要按在校生标准要求自己,文明守纪,勤奋学习,努力成才。
第五条:学校要求择校生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爱集体,遵纪守法。
第六条:学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择校生,取消在我校学习的资格。
1、不尊敬老师,不服从学校和教师管理的,经教育,无显著改变的;
2、早晚自习,“两操”,上课迟到、缺课较多,且认识态度较差,无显著改变的;
3、在校不努力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在C等级以下;
4、在集体活动或公共场所,有极不文明的言行,造成极坏影响的;
5、吸烟或喝酒,被学校、老师、同学发现,经教育,无显著改变的;
6、故意损坏公物、打架斗殴、偷窃扒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在校外起哄闹事,教唆他人打架闹事等行为,情节严重,有过任何一次的;
7、与其他学校学生和校外小青年来往密切,严重影响我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8、夜不归宿、无所事事,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的,经教育,无显著改变的;
第七条:择校生联系人应协助年级主任、班主任对所介绍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如果择校生参与恶性打架斗殴事件,除对择校生进行违纪处分外,联系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不得推卸责任;
第八条:此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1年8月起执行。
第九条:择校生试用期为一学期。
择校生、择校生家长、择校生联系人三方承诺遵守以上条款,并签字。
择校生签名:
择校生家长签名:
择校生联系人签名:
霍城县第四中学
201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