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首次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_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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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人民法院首次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38万元赔偿款当场赔付

2011年09月21日 13:03:44稿源: 伊犁晚报伊犁新闻网讯(记者梁敏燕 通讯员刘宪全)9月20日13时许,家住伊宁市工矿厂的陈某在市司法局驻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从某砖厂负责人刘某手中接过了38万元赔付款。这起伊宁市首例经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今年9月9日,陈某18岁的儿子在砖厂工作期间,不慎触电身亡。在与砖厂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陈某拒绝将儿子下葬。为此,市司法局驻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依法对此案件进行调解。经过与当地镇政府领导及当事人之间多次沟通、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市人民法院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

9月15日,陈某和刘某拿到了市人民法院的首份《司法调解确认书》。刘某支付陈某包括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万元。赔偿于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

据了解,市司法局驻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自今年6月初成立以来,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有84起。但本案却是自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生效和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出台以来,伊宁市首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调解确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

据了解,过去,由于人民调解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使得人民调解常常是“调而不解,达成协议却无法执行”,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如今,司法确认程序弥补了人民调解这一“硬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伊宁市人民法院负责人说,今后将组织法官学习这些规定,充分利用巡回审理、法制宣传等途径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将受理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范围和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范围等资料予以公示上墙。同时承诺对双方确认案件,尽量实现“当天受理、当天确认、当天送达、当天结案”,要让这项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形成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和当事人之间的“三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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