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_学生与学校委托协议书

2020-02-27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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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明确学院与学生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强化学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由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处(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条 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

第二条 享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和校园生活权利,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条 享有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

第四条 有权向学院申请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申请参加有关学术、文学艺术、体育等校内社团。

第五条 有权监督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图书馆的服务质量。通过学生会参与管理,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六条 有权对学院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择业。

第八条 享有在校学习期间进行社会实践或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

第九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章 学生的义务 第十条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维护学院的荣誉和形象。

第十一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需遵守请、销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不得私自组织春游、郊游等活动,不得到江中游泳。第十四条 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提高素质,全面发展。完成规定学业。第十五条 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讲文明礼貌,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学院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有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和培养。

第十七条 学院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有权按照有关条例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有权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四章 学院的义务

第十八条 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并向学生公开收费项目。

第二十条 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图书资料等提供便利条件,做好学生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给国家计划招收的合格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就业。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学院方面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学院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学生自己过错,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实验以及系以上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的活动,发生的一切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个人事务离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学生本人的自伤、自杀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本人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受到的学籍处理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或其它经济责任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及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签章):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处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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