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调解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吗(7篇)

2023-06-12 23:56:14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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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可以反悔吗调解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吗篇一

导语:下面是关于司法调解当事人对离婚协议有权反悔吗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更多相关司法内容请上应届毕业生考试网查询。

一、离婚案件不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案件,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从民政部、外交部发布的《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的复函》“我国人民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国内当事人持它申请结婚登记是允许的”法律规定以及从婚姻登记部门的实践来看,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属于“离婚证明”的一种,它不但是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证明,而且是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证明材料。因此,调解离婚的案件必须制作民事调解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已经失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民事诉讼法》作出解释或变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负责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该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由全国人大制定,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了修订的基本民事法律,该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或者变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仅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来弥补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已经采取扩张解释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其合法性是存在疑问的。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涉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当事人可以任意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实际赋予了当事人反悔权。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限制当事人只有一次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机会,即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后不得再反悔,已经涉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会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怪圈。

离婚案件中关于婚姻关系的部分涉及身份关系,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是无法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进行强制执行的。关于调解书的财产关系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关于“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都未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即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恐怕是涉嫌程序违法的。

[建议]

1、在司法实践中慎重使用上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涉嫌违反上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应慎重使用上述司法解释。除非能当庭制作、送达调解书,否则不建议适用该条司法解释,调解书应由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

2、提请全国人大修改《民事诉讼法》。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立法解释。赋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拥有反悔权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故不宜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进行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如果要确定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不得反悔的原则,应通过由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而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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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可以反悔吗调解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吗篇二

导语:与单位约定不要社保要补偿合法吗?员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还能反悔吗?辞职员工向原单位追讨年休假补偿能否行得通?法官认为,在以上案件中,员工和企业都应重视自己的权利,及时维权,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已签订的合同。

2012年,孙某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在就职之初,孙某与单位谈到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物业公司表示,员工可申请不由单位上保险,而公司每月向员工发放保险补助200元。该补助是在员工离职时一次性给付的。另外,该物业公司的《员工手册》也载明不由单位上保险等事项。

孙某说,当时自己提出不由单位上保险,要求享受单位给予的保险补助。2014年5月31日孙某离职,但物业公司拒绝支付保险补助。孙某因此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与其约定的保险补助款3600元。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保险补助,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

主审此案的法官提示说:社会保险必须缴纳,且不得以补偿的方式发放给员工。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因此,劳动者要提高保险意识,不要只图眼前利益,与用人单位约定以现金补助代替缴纳保险。事实上,这种约定不但无效,在产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会给将来的补缴保险带来麻烦,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的利益。

2003年3月,37岁的河南人张某来到门头沟区的一家公司工作,岗位是裁剪工。2013年底,该公司厂址面临拆迁。公司在开会发布工厂搬迁通知时,要求公司员工对去向进行选择。

张某经过考虑,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公司给予张某一次性货币补偿27812.52元,其中包含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补偿。

事后,张某反悔,并认为该协议书的补偿金额只是按工龄计算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未对劳动法律中规定的其它事项进行任何补偿。

于是,张某起诉要求公司给付2003年至2013年12月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带薪年假工资、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未交养老保险补偿金、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等共计176080元。

法院认为,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张某与公司签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在签订上述协议后依约向张某支付了上述款项,张某也收取了以上款项。该协议书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确认张某与公司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张某索要补偿的诉讼请求。

主审此案的法官提醒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应当承担签署合同可能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后果。

刘某于2004年2月20日到某公司工作,至2014年4月18日辞职。2014年8月27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700元。该公司认为刘某主张的.2013年8月27日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起诉要求无需支付上述带薪年休假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由此,法院认为,刘某主张的2012年的年休假最晚可以延续到2013年12月31日休,那么,从2014年1月1日起视为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刘某2014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但刘某主张的2012年以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的未休带薪休假工资3700元。

法官提示说,为敦促公民积极行使自身权利,法律专门规定了时效制度。因此,公民知道自身权利受侵害后应积极、主动的维护自身权利,如果过了时效,将视为放弃了该项权利。

劳动者要求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适用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故劳动者应在一年内行使权利。如果员工待离职后才起诉,就可能丧失胜诉权。

调解协议书可以反悔吗调解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吗篇三

第一种意见认为,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具有人身属性,继承人之间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且《继承法》只对遗赠抚养协议进行了规定,而对遗产继承协议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

既然法律未作规定,继承人私自对其处分,则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以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权虽基于血缘关系而生,具有人身属性,但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处分只是对物的处分行为,与人身权没有本质关系。

且遗产继承协议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法律行为,继承人之间应予以遵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且协议内容对继承人张军都是有利的行为,未剥夺继承人张军的继承权,应认定为有效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虽未作明确的规定,但从该条可以看出《继承法》是鼓励继承人之间自主协商确认财产的分割份额。

因此,在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继承协议应为有效行为,继承人之间应予以履行。

三、《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依据本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有效,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在本案中,继承人张军是未成年人,虽然几个继承人之间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涉及到其应分割的财产,但继承协议内容对遗产的处分行为对其是有利的行为,也是为其获利的协议。

因此,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主张该协议无效。

一、遗产继承纠纷可以调解吗

继承纠纷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分别是:自行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和睦团结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巩固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

因此遗产纠纷是能够调解的。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怎样解决遗产继承纠纷?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协议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2、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1)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达成的协议也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

(2)合法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遗产继承纠纷可以仲裁吗?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行政争议不能裁决。

2、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所以,遗产继承纠纷不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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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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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可以反悔吗调解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吗篇四

交通调解协议书多半是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之下作出的,双方接收签字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那么,此时要是一方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是否可以反悔呢?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介绍。

交警部门达成的协议书是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给予维持,是司法实践中众说不一的问题。交通肇事行为中因肇事司机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赔偿,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而赔偿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又使双方原有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转化为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既然由合同法调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因此,只要原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的,订立合同时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或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变更的情形,原协议都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应予认定有效。同时,依据《合同法》91条的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一旦一方当事人将协议中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告消亡,当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对此也不应该给予支持。

首先,原协议订立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变更原协议。

我们知道,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其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消和可变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门的协议书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诉讼之案由应为撤消和变更协议而不是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

其次,合同显失公平的正确认定。

实践中,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误解比较好把握和认定,笔者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仅对显失公平的协议作以阐述。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该合同是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也就是说一方利益的受损,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为,即利用对方没经验或利用自己的优势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损,但并不是由对方故意为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

综上可知,交通调解协议书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必须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反悔。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吧。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调解协议书可以反悔吗调解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吗篇五

甲方: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陈 身份证号:301112

乙方父亲:陈 身份证号:3011119xx

乙方母亲:王 身份证号:31116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伤待遇赔偿金4000元。该赔偿金包括:①乙方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护理费用、③住院伙食补助费、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⑥伤残就业补助金、⑦营养费、⑧继续医疗费用、⑨未发的xx年5、6月份工资、⑩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在支付上述费用后,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乙方住院期间向甲方暂借4000元(出院时退回417元),用于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医疗费用已在本协议第一条中的赔偿金中作出补偿。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赔偿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协议第二条履行之情形出现,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趁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方:

(盖 章) (签 名)

签订日期:20xx年8月14日 20xx年8月14日

调解协议书可以反悔吗调解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吗篇六

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小编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 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女方:xxx,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 女方:_______

____ 年___月___日 ___ 年___月___日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无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无共同财产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男方:

女方: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注:本协议书范本为___地区民政局统一格式。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能够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双方自愿离婚,并且能够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达成协议;(二)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不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无法证明双方办过结婚登记的,双方可以先办结婚登记,再办理离婚登记。

李燕霞律师: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核心摘要: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离婚协议书

东营婚姻家庭律师李燕霞解答: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东营婚姻家庭律师李燕霞:

手机号码:15266047980

执业证号:3705201311789693

执业机构: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

地 址:东营区宁阳路100号 东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五楼

邮 箱:lyx12384@

李燕霞律师是法学硕士毕业,通过司法考试,在东营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对民事经济刑事案件研究颇多。主要擅长: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信托,交通事故,离婚,教育等方面。

调解协议书可以反悔吗调解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吗篇七

***,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汉族,*年*月*月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简要案情:

*年*月*日*时左右,在*地因琐事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和厮打,乙方将甲方打伤,经法医鉴定甲方身上伤已构成轻伤。

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和解系双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三、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希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乙方从宽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印)

年 月 日

甲方(死者家属):

乙方(侵害人):张xx。代理人:

年 月 日,吴仲才因交通事故死亡,乙方被永定区公安局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1、乙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包干赔偿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全部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5.5万元(其中3.5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支付)。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当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其他民事责任的要求,不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赔偿。

4、甲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交通肇事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并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检察机关追究乙方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永定区检察院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住址:xxx

现关押于xxx

纠纷事实与主要责任:

2010年3月2日,乙方与甲方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甲方受伤。2010年3月3日,乙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xx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双方于____年 ___月 ____日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4、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后,甲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书面请求,并向法院出具对乙方的谅解书及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xxxxx公安局、xxxxx人民检察院、xxxxxx人民法院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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