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材料管理协议书_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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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材料管理协议书
总承包工程承包人:(简称“总承包人”)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专业分包人”)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专业分包人,承接总承包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之置地广场栢悦公馆5#楼总承包工程____________分包工程。为明确项目材料管理要求与相关责任,确保有关工作有序进行,避免纠纷与不必要的耗用、损失,共创稳定、高效、节约的施工生产环境,双方依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原则,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依诚实信用原则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项目名称: 1.2 工程地址: 1.3 合同总工期:
1.4 专业分包计划进场时间
二、管理目标与要求 1.管理目标
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黄山杯”。2.管理依据
除确保实现上述目标,严格执行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区域材料管理有关条款约定外,专业分包人还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等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工程符合合肥市相关文件、合肥市有关规定及根据具体施工特点制定的相关制度、措施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3.管理体系
3.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和标准。
3.2双方必须建立材料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有关工作负责人 1 名,各级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 2-3 名),并拟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4.目标责任
由于专业分包人原因,导致总承包人上述管理目标无法实现或失去已取得的荣誉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专业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双方职责
双方负责人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及有关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
意识,督促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及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纪律。
1.总包人材料管理
在总承包工程计划控制工期,以及专业分包工程约定、计划工期范围内,专业分包人需使用总承包人材料的,必须提前向总承包人提交申请并协商确定应支付的必要费用,经总承包人审核确认并办理使用、租借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专业分包人对使用的材料应按原价格的两倍赔付有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总承包人造成的一切费用与损失。专业分包人使用、租用造成损耗的,除双方约定限额范围外,应按总承包管理制度予以赔偿。专业分包人于约定、计划或控制工期范围外使用的,或使用要求超出总承包工程现场现成并能使用之条件的,还应另行偿付总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2.专业分包材料管理 2.1进场计划
除另有约定外,专业分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于每月 25 日之前向总承包人提交详细的下月材料进场计划,并依照施工进度计划明确每一批进场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和进场时间;发包人直接分包、发包的,还需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进场计划。因方案变动需紧急进场的,须提前 7日提交有关进场计划;进场计划未经确认的,有关进场请求总承包人不予受理。
2.2进场审批
专业分包人材料分别经总承包人物资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专业分包人应于材料进场前 1 天提交“措施性材料进场审批单”或“永久性材料进场审批单”;大宗材料进场,应提前 3 天提交。因专业分包人原因未办理进场手续,或有关记载错误的,由此引发的任何费用、损失均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2.3材料验证
专业分包人进场材料必须满足本工程约定、规范、设计要求,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与发包人、监理单位、总承包人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合格证、资质报告、质保证书或复试报告等,完成有关检验、抽验等验证工作;不合格的应以物资标识牌等妥善标识后,立即清退出场。否则,由此对总承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专业分包人负责。
2.4材料退场
凡不再需用的措施性材料,以及工地节余的、较长时间不再使用的、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均应立即办理退场;出场时应填写《退场物料出场审批单》,注明退场物资进场日期及相应的进场审批单编号,经总承包人审核签认后出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专业分包人自己负责。
专业分包人材料、机械退场,应符合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材料退场时,不得挪用、盗用或夹带总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分包人的任何材料;
(2)退场材料数量,应结合经审核的进场数量与损耗数量,以总承包人物资部门审批确认的数量为准;
(3)专业分包人需退场材料明显不符合经审核的进场数量与损耗量的,不符部分不予退场,专业分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与损失均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2.5材料贮存管理
(1)专业分包人应于订货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材质证明书及合格证,按总承包人有关要求标示;物资进场后,专业分包人需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并做好有关台帐。
(2)专业分包人应将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文件随同与其对应的材料一同归档保管,保证所保管材料的帐、卡、物及质量保证文件相符,报总承包人相关部门备案并配合有关工作。
(3)材料入库存放布局应合理,实行“四号定位”,即库号(区号)、架号(点号)、层号(排号)和位号定位;按材料种类分库(区)、按材质分架(点)、按规格品种分层(排)、分位,并做出明显标记;按照“
五、十为伍”原则成垛、成方、成层、成行摆放,避免存放混乱造成散失。否则,由此对总承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专业分包人负责。
(4)专业分包人材料于现场堆放,必须通过总包统一协调,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并保证材料堆码整齐美观,所有大宗材料必须挂牌管理。各类材料需要码放、归堆时,应注意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验收入库物资应分类堆码,露天堆放物资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分别堆放; b)对时效性较强的水泥、附加剂、掺和料等物资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的时间按区域分别堆放整齐;
c)现场加工好的钢筋半成品应按不同的规格编号配套分类堆放; d)钢结构构件,应按不同型号规格分别堆放整齐;
e)向总承包人提供材料单位高度、单位面积、单位重量等信息,严格遵守总承包工程各区域各部分的任何荷载限制,堆码材料应按堆码点有关设计荷载复算;
(5)除另有约定外,有关材料保管由专业分包人自行负责。有关仓库、堆场等存放地必须做好防火、防盗,注意相应防水、通风、干燥要求,并定期检查;对易燃、易爆、有毒的材料必须专库保管,加强检查,完善制度,预防燃烧、爆炸、毒害等事故发
生。否则由此对总承包人造成的一切费用与损失均由专业分包人负责。
(6)专业分包人对于有使用期限的材料,应在验收单上说明并提示总承包人,以控制在其失效前使用;对所贮存材料的质量应定期检查,发现有变质、损坏等问题及时退库处理,以免误用。存在上述失效、变质、损坏等缺陷的材料,未经取样化验证明其质量的,一律不得发出使用,否则由此对总承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专业分包人负责。
(7)现场库房及露天堆料场均应划出代验区及不合格区,并挂上标牌,禁止未验收物资或不合格品在做出适当处置前投入使用。
2.6材料标识管理
(1)物资从验收入库、发放到最终使用应具有唯一性标识,标牌应清晰、牢固、耐久;有多处存放、加工、使用、分批发放及物资退库等情况发生时,应做好标识的移植、记录,确保物资具备可追溯性,需追回、检验时可以识别。
(2)标牌制作
a)标牌按材料管理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统一格式为: b)标牌大小:采用 A3 大小(420×297mm); c)内容: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 d)颜色:底色为白色,字为红色。
(3)各类材料标记内容及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验收入库或露天堆放的物资均应标注名称、规格、型号等;
b)金属材料标注钢号或牌号、规格、生产厂家、品种、标号、出厂日期等; c)对时效性较强的水泥、附加剂、掺和料等物资,标注生产厂家、水泥品种、标号、出厂日期等;
d)现场加工好的钢筋半成品应绑扎标牌标注钢筋简图、直径、下料长度等; e)钢结构构件,应在显著部位直接书写代号、规格、型号等。
(4)对质量标识不清、脱落的材料,有准确依据的应在核对质量保证文件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做好相应标识;有依据但对应性不强的,应辅以必要的检验手段查明材质后,重新标识,并确保可追溯性。否则,由此对总承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专业分包人负责。
四、罚则与保证 1.罚则
1.1违反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进场审批报送要求的,罚款 1000 元/次。
1.2所有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需在三天内清理出场,违者每次罚款 500—2000 元。
1.3各类材料必须遵守有关存放标注要求,否则: a)违反金属材料有关要求,罚款 1000 元/次;
b)违反时效性较强的水泥、附加剂、掺和料等物资有关要求,罚款 2000 元/次; c)违反现场钢筋半成品有关要求,罚款 1000 元/次; d)违反钢结构构件有关要求,罚款 3000 元/次;
e)堆放材料超过总承包工程各区域、部分的荷载限制,未造成损害的,罚款 20000 元/次,造成结构损伤的,罚款 50000-100000 元/次;
f)将材料堆放、拉接于爬模、爬架、围护架或非承重构件的,罚款 10000-50000 元/次。
1.4进场物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有关检验、抽验等验证工作,否则罚款 10000 元/次。
1.5材料存放布局划分要求,放置混乱的,罚款 5000 元/次。
1.6对易燃、易爆、有毒材料专库保管,完善制度,加强检查,违者罚款 1000—5000 元/次。
1.7有使用期限的材料,违反有关标注、提醒要求的;或无有效取样检验报告等相反证明,违规使用过期、失效、变质等缺陷材料的,罚款 5000 元/次,违规材料用于永久性工程的,罚款 10000 元/次。
1.8违反质量标记要求或有关补正、检验要求的,罚款 10000 元/次。1.9对于总承包人材料,未经审批或不按要求使用的,每次罚款 1000 元。1.10凡不再需用的措施性材料,以及工地节余的、较长时间不再使用的、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不按规定程序及时退场的,罚款 10000 元/次。
1.11私自使用、处理、加工总承包人材料(如钢管、扣件、模板、木枋等周转料具与架设工具)的,照价赔偿并罚款 500 元/次。
1.12有关处罚基于发包人管理授权作出,不免除专业分包人基于法律法规、专业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确认的任何费用、损失赔偿责任与违约金支付安排。
1.13处罚款项均由专业分包人承担或连带承担,处罚款项、费用、损失、违约金等,总承包人有权自专业分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保证
2.1专业分包人以其根据承诺书及双方有关协议,向总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为本协议中一切义务、责任的履行、承担提供保证。
2.2专业分包人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经催告在总承包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的,总承包人在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自专业分包人工程款中扣减相应款项,以落实
专业分包人有关保证。
2.3有关违约金支付安排,不免除专业分包人基于法律法规、专业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确认的任何费用、损失赔偿责任。
2.4处罚款项、费用、损失、违约金等,均由专业分包人承担或连带承担,总承包人有权自专业分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经扣除的,专业分包人应于当期进度结算前补足至原数额,未补足的总承包人有权自专业分包人工程款中扣减相应款项。
2.5保证金不足承担有关责任的,专业分包人应于当期进度结算前以现款缴纳,或由总承包人自专业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欠缴款项,保证金余额于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由总承包人返还专业分包人。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及有关合同项下应由专业分包人完成的管理、整改等工作,因专业分包人原因未完成或不能满足有关要求,而由总承包人代其完成的,相应产生的费用由专业分包人于当期进度结算前支付予总承包人;未予支付的,总承包人有权于专业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总承包合同文件、专业分包合同文件、总承包管理方案中区域场地、设施道路、物资水电相应条款执行。上述文件无规定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发生修订、变更的,适用时以修订、变更后内容为准。
3.双方针对专业分包工程进行的有关交底文件及有关记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内容、要求与总承包人其他管理协议、方案、制度、细则等内容与要求有矛盾冲突的,冲突部分内容按以下规则解释处理:与其他协议冲突的,以生效日在后者为准,同时生效者,以要求较高者为准;与方案、制度、细则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一式三份,总承包人二份,专业分包人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总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项目经理:(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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