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培训协议合同实用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舞蹈培训协议合同实用篇一
乙方:
标准:吃:和师傅,员工同吃工作餐;住:干净,卫生,安全.
六:甲方提供生产流程,配方,乙方不得随意向外界透露,严守甲方秘密;
七:培训合格标准:乙方能独立操作,口味达到甲方标准;生产产品在总店销售!
八:甲方如有新口味,技术,乙方可以终身免费学习,但食宿自理;
九:如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日生效!
甲方:武汉市精武路第一家乙方:
(盖章)(盖章)
(签字)(签字)
年月日
舞蹈培训协议合同实用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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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身份证:_______
为了俱乐部新员工能快速适应工作环境,掌握必要的岗位工作技能,特对俱乐部新员工进行内部定向培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共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恪守。
一、培训时间:_______年4月15日至_______年5月31日。
二、培训地点:由甲方指定,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三、培训内容:(按课程设置明确每课的培训主题)职业道德、基本技能、教学指导能力、业务技能实践培训(游泳知识、基本业务、销售方法、销售技巧、销售礼仪、礼仪规范),甲方管理规章制度。
四、培训费用:合计360元/人;
1、指定教师费:,按参加培训人员分摊教官费,3天合计_______元。
2、食宿费:3天合计_______元。
3、产品知识书籍费、资料费合计_______元。
5、销售礼仪、礼仪规范培训讲师费:合计_______元/人;
6、工作实践费:3个月,合计_______元
7、工作实践商场收取的人员管理费:3个月,合计_______人;
五、自培训日起至培训期满被甲方正式录用后,乙方需为甲方服务满1年,_______年7月1日至_______年7月1日,服务期满,如乙方自愿离职并办完相关离职手续后,所扣的培训费用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教学场地、设备设施,教材资料,实践场地。
2、对乙方进行技能、教学、业务等内容的培训,根据公司的建设和发展需求设置科目、安排学时(详见“教学计划”)。
3、负责教学管理,如发现乙方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与开除处分。
4、培训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试考核,通过45天的学习后,根据乙方考试成绩和岗位技能掌握情况,分岗至公司各个对应部门,安排至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
5、乙方在培训期内,如考核不合格,将被辞退,已扣乙方的培训费用甲方不予退回;如能按时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任务,并考核合格,则签订正式合同,工资待遇按照甲方工资方案执行。
6、乙方在劳动合同服务期内辞职,已扣乙方的培训费用甲方不予退回。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的教育和管理,努力学习遵纪守法,不迟到不早退,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各种课程设置内容;乙方如有违规违纪行为,要自觉接受甲方处理。
2、乙方在培训期间,如私自外出,造成人身意外或其他严重后果,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培训期间享有对甲方的培训管理人员友好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享受相关的素质培训服务,如开发技能,工作能力提升指引服务的权利。
5、
八、附则:
1、乙方如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学,甲方不退还乙方被扣除培训费用;如因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正常培训学习,甲方退还全部费用。
2、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安排乙方上岗,甲方在扣除工本费(指服装、书籍、食宿等成本)后,退还全部剩余培训费用;乙方在培训期内,不接受、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擅自离岗或外出就职,乙方已缴纳的培训费不予退还。另还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500元,拒不支付者,甲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本协议的附件及教学计划、管理制度等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培训开始此协议即刻生效。
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乙方:_______
代表:_______
身份证: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
舞蹈培训协议合同实用篇三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1、甲方提供合格的具有教学经验的专业教师。为保持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及教学质量。如确因教学原因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有权要求更换教师。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专业的学习场所用于开展学习服务。
3、甲方根据学习需要为学员提供免费的辅助教学资料,甲方还可以为乙方代购学习需要的教材。
4、若甲方辅导结束时乙方成绩达到预定分数________,乙方需支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元,若没有达到预定分数,则支付费用________元,若超出约定分数,额外奖励________元。
5、甲方负责学员在机构场地内的安全情况,其他情况下学员安全情况概不负责。
1、乙方须在合同生效时将部分学费交予甲方。
2、在有效学习期内,若乙方因私人原因不能来上课,须提前一天告知甲方(电话通知甲方即可)。若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按照原订教学计划而没有上的相应课时费用。
3、乙方务必保证按时按量的完成学习任务。
4、如果因为乙方之原因(如迟到,缺勤,没按时完成作业,电访反馈的效果不好)致使学习目的无法完成,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提供的内部教材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将内部资料告知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进行。
2、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的打印内容为准,任何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均视为无效。
3、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舞蹈培训协议合同实用篇四
乙方(购货方):
一、甲乙双方必须是国家合法的药品经营或生产企业,应相互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证照及相关资料复印机并加盖企业原印章,如因乙方药品证照、资料不全、失效等因素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对方负全部责任。同时甲方还需要提供企业法人签字或盖章的药品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原件(需要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及授权销售品种、地域、期限)身份证复印机,乙方如因非本公司授权的销售人员发生业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药品是资质资料齐全且符合国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质量标准的药品、同时每批药品随货提供同批号的厂方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国产药品)。乙方从甲方购入进口药品时,甲方应提供该药品有效期内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机并加盖企业鲜章。
三、甲方所提供的药品包装应符合药品质量要求,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规定。甲方应严格按照包装标识运输药品,达乙方时,应符合国家对药品运输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乙方收到货物应根据有关标准立即验收,发现短少、破损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乙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入库后,因存储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对药品质量进行验收时,如发现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负责退换。
五、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给乙方开具发票,发票上不能全部列明的,应付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甲方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xxx号码。
六、若消费者因药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甲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药品质量问题的裁定要有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因甲方供货的药品质量问题(有省级鉴定证明)所造成经济法律责任;甲方要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责任,而造成药品破损或保管不当而引起药品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在经营甲方提供的药品时若涉及药品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提供详细的符合质量标准的信息,双方如有分歧,以当地省级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结果为准。
八、国家要件管理部门有关药品政策调整时,涉及到甲方所供药品的甲方应负责对药品进行换(退)货。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sp)中的规定为准。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舞蹈培训协议合同实用篇五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信、互惠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资金、信用和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将单车驾培交由乙方承包经营,由乙方负责培训驾考学员顺利考取驾驶执照,但乙方不参与甲方驾校的管理活动。
二、甲方为乙方每提供8个名额,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质保金万元,以此类推
三、乙方的学员考试每批总额为8人/车,计人/车/月,由甲方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培训计划、记录及在学员完成学时按期办理科目考试预约(须提供学员缴费的发票)。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办理结业手续。
四、乙方按元/人在学员报名时向甲方缴纳承包费,该款只包含驾管所收取的科目一至四考试费用,其余学员的体检、照相、办卡、驾培、保险(由甲方统一办理)以及教学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如遇相关部门费用标准调整届时作相应调整。
五、由于甲方未给乙方设定承包费基数,因此在乙方当月核定的学员考试名额剩余时,甲方可以在本校内进行调剂;同样在乙方当月名额不足时,甲方也可以为乙方进行调剂。
六、乙方的教学车辆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教学使用,乙方在使用车辆时如发生交通事故由其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承包期内,凡因乙方承包经营范围内事宜,发生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司法等相关部门判定甲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乙方收取学员培训费用,必须向学员出具甲方统一发票或收据;乙方不得私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违规使用其他发票或收据收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违约按二十三条执行。
九、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及学时要求对学员进行培训,工作人员不得对学员“吃、拿、卡、要”或有不文明行为,凡违反规定者甲方可停办招生考试业务并罚款1万元,违反三次解除本协议。
十、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信誉以及服务质量和安全考核达标要求,不得做出有损甲方信誉的行为。
十一、乙方招生点及教学场地必须按照要求合理设置,所用文本等由甲方统一制取。
十二、为有利于学员科目二考试顺利合格,凡需要考前在考场内练习的学员须交纳场地使用维护费,标准另行确定。
十三、甲方将安排专门部门对乙方的招生教学进行监督考核,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考核一次,凡发现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对三次不改或乙方已无能力整改的即为违约。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十四、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按甲方要求工作期间统一着装,持证上岗,费用由乙方支付。
十五、乙方在教学过程中,应做到耐心细致、周到服务,确保培训质量。如发生学员合理投诉,甲方有权按一次扣除当月一台车考试指标进行处罚。不得超过三次。
十六、乙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加强工作人员及学员的安全教育,甲方每月组织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一次,如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止招生考试业务,并处罚1万元。
十七、乙方的学员因考试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导致要求退费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如发生学员向政府或驾校主管部门投诉或上访的,视情节轻重对乙方给予罚款3万元直至解除协议。
十八、乙方不得买卖学员指标,不得将车辆或牌证转包、转租或转借他人,否则视为违约。不论如何原因,如发生乙方向甲方工作人员请吃、送礼行为,一经查实,除将甲方违规人员开除外,同时,给予乙方1万元的处罚。
十九、如相关部门对车辆设施有新要求,乙方必须服从,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二十一、违约责任:
二十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三、承包期自甲方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承包期一年。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确认。由于乙方必须具备按驾培要求设置的训练场地和按车辆数配备的教练员数(须持教练证),因此,本合同须在乙方向甲方提供训练场地证明和教练员证齐备的条件后(本校开业前一个月)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舞蹈培训协议合同实用篇六
甲方:深圳 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加方)
乙方:深圳*智高点商务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在甲、乙双方 年 月份当面沟通后,乙方根据沟通内容和甲方的具体需求,向甲方提交了《 有限公司 培训方案》。20__年 月 日乙方接到该方案已经通过甲方认可的电话通知,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将该方案定义为本合同附件一。
1、乙方根据《附件一》为甲方开发、准备有关课程。
2、乙方指定先生为乙方培训联络人,负责培训相关事项的沟通。
3、乙方负责培训的实施及培训后的学员评估。
4、乙方负责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配备优秀的讲师及助教。
5、乙方负责制作培训讲义,在每天培训当天上课之前发放到参训人员的手中,做到打因清晰工整、装订牢固、人手一册。
6、甲、乙方有责任按照《附件一》相互配合实施培训,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提前3天征得对方同意,方可调整培训时间。
7、甲方负责安排培训场地,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培训所需的教学用具。
8、甲方需专门指定1名培训联络人,负责向乙方提供培训相关的有关资讯。
9、甲方有责任按照支付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10、本培训自 年 月 日起,为期 周,共进行 小时的培训,依据下面时间表进行,如遇节、假日,时间自动顺延,或双方另行商议利用节假日进行培训。
培训实施时间表(略)
11、培训场地及培训器材要求:
(1) 教学白板(或黑板)1个,白板笔(或粉笔)若干;
13、教师及助教往返甲方培训地(限在深圳龙华镇)的车费由乙方全部负担。如需去往深圳之外的其他城市,讲师及助教的往返交通费、机场费用、由机场往返驻地培训地的交通费、异地培训的食宿费均由甲方全额承担。
14、自本合同规定的培训完成后,乙方针对甲方使用中国*动或中*联通手机的参训人员,提供2个月的相关主题的“短信随身学”增值服务,短信包月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不负责甲方参训人员合同外的自助下载的短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本增值服务条款不涉及责任事项。
15、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补充相关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6、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7、此合同自甲方第一笔预付款足额到达乙方账户日起生效。
合同附件一:《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培训方案》
舞蹈培训协议合同实用篇七
本文目录
质量合同范本
不同买卖合同产品质量异议的认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二审案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本条是对凭样品买卖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
凭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买卖,其特殊性表现在以货物样品来确定标的物。订货交易多采用凭样品买卖方式。
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换句话说,标的物的品质与货样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买卖生效的条件。凭样品买卖要求有样品存在,而且样品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并且,当事人在
买卖合同
中应当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凭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出卖人先向买受人提示样品,而后双方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表明进行的是凭样品买卖,则双方不成立凭样品买卖。所以,按照商店中摆列商品购物不属于货样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通常采取封存货样的办法,以待验证。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是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如果出卖未履行这项义务,买受人不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对买受人来说是“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从而符合合同法总则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质量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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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你们好!
受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线缆公司)之委托,江苏无锡菱方圆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参与其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活动。接受委托以来,本人审查了线缆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参加了法庭组织的庭前准备,进行了庭审质证。现就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自己的代理意见。
xx年至xx年期间,开发公司为开发大酒店工程,与线缆公司就电线电缆买卖签订了四份《
购销合同
》,合同金额3489565.75元。履行中根据工程项目部的要求临时增补了部分电线电缆,实际交付货额3797489.25元。该部分开发公司已支付货款3315440.07元,尚欠货款计482049.18元。xx年6月至同年11月,开发公司为开发商城与线缆公司就电线电缆买卖签订了九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8732437.21元,由于施工期间临时增补,实际交付货额21485244.59元。该部分开发公司已支付货款12065627.89元,尚欠9419616.7元。两项合计总欠货款为:9901665.88元。该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除部分5%的余款在起诉时尚未到期(注:xx年1月份已全部到期),其余大部分早已到期,应予支付。但开发公司一改合作当初相互协作的态度,拒不支付应付货款,致使线缆公司资金周转脱节,经营受到严重损害。经与开发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因而酿成本诉。线缆公司认为:开发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及合同的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并赔偿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基本事实概括:
5、本案法院于xx年6月13日受理,同年7月13日第一次庭前准备,同年8月31日开发公司提起反诉,同时举证期限结束。
线缆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在很久以前就已建立,相互之间的合作一直以来基本正常,交易习惯延习至今。双方在大酒店及商城项目中的电线电缆买卖活动并没有与以往有任何不同之处。合同仅就预计使用的电线电缆的型号、规格、数量作出基本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工程的需要另行增补,符合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故合同第三条约定“上述数量为合同暂估数,实际供货有出入的,供需双方按工地需要自动调整,不再另立条款补充。”工程项目部在开发公司的委托下签收货物的行为是受托代理行为,由于开发公司的授权范围、权限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视为全权委托。因此,经施工项目部签收的合同以外的电线电缆应属开发公司购买。同理,该部分电线电缆的价格也应以签收的送货单上确认的价格认定。开发公司不认可数量及价格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依法不应采信。
至于所谓5%的保质金的支付期限,双方的交易习惯均以一年为限,双方合同的有效期也仅一年,从电线电缆的保管期限来看gb50168-92的规定要求也是一年以内。另外,合同就该部分货款的支付期限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于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以一年为限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本案双方买卖的电线电缆涉及多个生产企业,规格较多,系低烟无卤阻燃、耐火型产品。就质量而言,该型号产品的功能主要表现为电线电缆的导电属性,阻燃、耐火的防火属性,低烟无卤的环保属性。开发公司主张线缆公司交付的电线电缆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并没有充分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也仅仅是孤立的间接证据,报告载明“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检测结果仅表明使用后的旧的电线电缆的质量状况,不能直接证明线缆公司交付当时新的电线电缆的质量。因为,开发公司提供给检验机构鉴定的检材全部是从已经使用的旧产品中提取,距交货时间最长的xx年6月达两年之久,最近的xx年1月也有八个多月。众所周知,产品的质量主要表现在使用性能上,任何产品都有使用寿命,产品经一段时间的使用其质量都会老化,最终丧失使用价值。这是任何人都不可否认的客观规律,无需以证据证明。且产品持有人在使用产品时也存在产品被损坏或污染的情形。作为商品交换中的标的物,特指有形物(本案中指电线电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买受人的保管、使用及使用现场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影响都将发生或多或少的变化,与交付时标的物所具有的质量不再一致。正因为如此,gb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1.0.5规定“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内。当需要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第2.0.5规定“电缆在保管期间,电缆盘及包装应完好,标志应齐全,封端应严密。当有缺陷时,应及时处理。”规范同时对保管的场所、贮存条件等都有规定。说明产品交付后其质量性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使用、保管的失当都会有所变化。所以安装使用了一年以上的旧产品的检验报告的结果是失真的。另一鉴定单位天津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从专业角度映证了这一常识性道理。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是新产品所应具备的质量标准,以新产品所应具备的质量标准来评判经过较长时间使用之后的旧产品,显然有悖常理,何况法理?开发公司认为即使使用后会发生变化,但几何尺寸不会发生变化。这种说法科学地讲也是不准确的,电线电缆产品有关质量方面的几何尺寸是以毫米或微米为计量单位的,外护绝缘的厚薄经老化后分子结构间隙也会因收缩而变薄,当然各项指标参数的变化有大有小,并不统一,也不成比例。而《检验报告》所反映的是“透光率”、“电导率”、“ph值”等不符合gb/t17650.2-1998的标准,与结构尺寸无关,是理化指数。这三项指标综合反映了低烟无卤的环保性能,同时也反映产品的部分阻燃性能,其他阻燃、耐火指标有的至今仍然达标。所谓透光率是指物质在燃烧状态下散发的烟尘颗粒在空气中密度的倒数;ph值是物质酸碱度的衡量标准;电导率是物质传送电流的能力,是电阻率的倒数。这三项指标不是具体的物质,而是低烟无卤阻燃产品的属性。物质不会发生本质改变,但其性能属性会因老化等而发生变化。尤其在受到污染的情况下,低烟无卤产品的性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为通过燃烧所测得的物质属性,如果燃烧物中夹杂或渗透了其他物质,其属性必然发生很大变化。所以说依据变化了的质量参数来证明原产品质量是不科学的,因此是毫无道理的。正因为如此,《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时检验”就是为了防止时间过长、保管不当而无法认定交付时产品的质量状况。开发公司认为即使有变化,也不可能有大的变化。变化量的大小、多少,视保管及使用环境等因素而定,是新的主张。产品自交付时起便由开发公司保管、安装及在特定环境下工作。保管是否妥当,安装有无损伤,使用有无污染及损坏等情形线缆公司作为局外人已不得而知。开发公司主张变化只能在多大的范围内,就应举证证明。不能证明,其主张就不能成立。
至于《检验报告》的代表性问题,大家知道,产品批次不同,质量不可能相同,生产企业不同,质量也不可能相同。检验的产品属于哪个批次和企业,由于开发公司没有及时检验现在已无法考证。以某一企业一件产品的质量推论其它批次和企业的产品质量明显是不严肃的。开发公司认为检样是随机抽取的,具有代表性。但随机抽样的根本特点是随机性,前提条件是被抽产品所代表的批处在未启封状态,任何一方对该批产品的好坏都是未知的,不应有可选择性。在已经开封使用过的产品中提取检材的行为是有选择的,不具有随机性。如同我们抽签,如果把签文全部打开再去抽签,那还能叫抽签吗?我相信只要有一点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这叫选签---选定取签。所以说,法院委托检验的电线电缆代表不了其他产品,只能代表其自身,而且是变化了的自身。
综合上述理由,线缆公司认为其所交付的电线电缆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说开发公司没有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电线电缆存在质量问题。事实上,线缆公司在交付产品之后,仍向负责安装的施工方及工程质量监理进行质量回访,得到的反馈信息表明,电线电缆已全部安装且运行正常。说明开发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xx年10月12日晚上9时,拍摄於长宁路1018号的一组商城夜间营业照片充分映证了这一点。
线缆公司与开发公司共签订电线电缆买卖合同十三份。合同是由开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基本相同,双方就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应期限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其中第十条专设条款特别约定了提出异议的期限,最长的30天,最短的10天不等。异议期限属除斥期限,届期有关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如不及时行使即行丧失。本案线缆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分批将电线电缆送往安装工地,开发公司的委托收货人---工程项目部均已收货,且已将所有电线电缆安装使用,原物已不存在。最后一批的交货期是xx年1月13日。截止xx年6月起诉时,线缆公司从未收到开发公司关于交付的电线电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异议通知,也没有收到电线电缆发生故障的通知。在线缆公司向开发公司追索巨额欠款的诉讼期间,开发公司才提出电线电缆不合格的抗辩。对此,我们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就标的物质量异议期限已有专门条款明确约定。开发公司理应在每批收货时在规定的异议期内对所签收的标的物进行认真检验,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标的物时,应一方面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一方面及时书面通知线缆公司进行确认,办理更换、退货手续,这样才能把问题解决在开初阶段。唯如此,对于开发公司来说可以确保购买的产品完全符合要求,对于线缆公司来说也可以及时向生产企业主张权利,从而确保动态交易安全,不致损失无限扩大。然而开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向线缆公司发出任何通知,而是将所有电线电缆安装使用了,表明其已认可了该标的物。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视为符合合同的约定。即使标的物确实存在质量瑕疵,从法律上也无法归责于出卖人线缆公司。因为合同关系下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就是违约,法律已视线缆公司的交货行为符合合同的约定,即不构成违约,那么,线缆公司就没有承担责任的理由。
关于合同第十条“但”书部分的约定,开发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承认没有进行抽样验收,是逐个验收的,只是未进行内在质量检验。因此就不适用使用后再提出的主张。况且这里的使用只能是安装使用,不可能是安装后的运行工作使用。因为《建筑法》(第二、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第二十九条)和《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未经检验而使用建筑材料及阻燃耐火材料。线缆公司不可能与之达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约定,否则,即因其违法而导致该但书部分无效。
那么,开发公司作为买卖活动的当事人,又是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对电线电缆产品的内在质量(即导电性能、防火性能、环保性能)有没有义务和能力及时检验,判明质量,及时异议呢。回答是肯定的,而且是必须的。
其三、gb50303-xx《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国家强制性规范,其中第3.2.1规定“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第3.2.2规定“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试验室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技术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在该规范条文说明部分第3.2.11要求“…阻燃性能试验,现场不能满足规定条件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条文说明第3.2.12提到:“通常在进场验收时,对电线、电缆的绝缘层厚度和电线的线芯直径比较关注,数据与国际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仅从电线、电缆的几何尺寸,不足以说明其导电性能、绝缘性能一定能满足要求。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阻燃性能,除与几何尺寸有关外,更重要的是与构成的化学成份有关,在进场验收时无法判定的,要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这些强制性规范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从建筑专业角度要求建筑企业对进场材料合格与否在使用前作出确认。
其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所称的“检验”与专业机构的“检验”,其措词完全相同。买卖合同专章就产品质量并没有内外之分。只要是验明产品质量的一切方法都包含在本法所称的检验概念之中。检验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应根据不同购买人的特点(所从事的专业、经济能力、法规对其的要求及购买目的以及产品性能对购买人的意义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开发公司未就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是其检验不当。在合同关系下,检验虽不是其义务,但是,没有及时检验并异议就必将导致其丧失质量索赔的权利,不能将其行为不当的风险转嫁到合同另一方。即使是按照原《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内在质量的异议期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只有六个月。也就是说在六个月的时间里,开发公司通过竣工验收、试运行等也足以判明产品质量的优劣。
上述六点充分说明开发公司有能力,也应当在收货后、安装使用前及时验明电线电缆各方面的质量,恰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此时再提质量索赔已属权利的滥用。
至于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属售后服务条款,只有在发生产品质量故障的情况下(这里必须强调是“发生”而非“发现”),线缆公司在约定的期间内才负有免费维修的责任。从文表述到合同前后各条的相互关系来看,该条不属于异议条款。否则合同无需订立专门的异议条款。将该条理解为异议条款是对合同的歪曲,违背了合同的真实原意,加重了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其目的是想转嫁合同风险。截止今日,开发公司所使用的电线电缆从未发生质量故障,或者说线缆公司从未收到开发公司关于质量故障的通知。同样也不存在承担拒绝维修的责任。
本案涉及的标的物为电线电缆,由于系争产品国家尚无定型的规格、型号,因此没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其中涉及的单项指标引用了国家标准gb/t12706.1-xx 、gb/t17650.2-1998和gb/t17651.2-1998等。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国家标准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技术指导性规范文件,分别以gb、gb/t和gb/z作为不同标准性质的代号。本案中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至多是国家推荐性标准。而开发公司收货检验,安装施工等所应遵循的标准却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这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不是某个部门或个人的一家之词。
开发公司在反诉中主张线缆公司应无偿退换电线电缆,承担其违约金,并要求线缆公司承担其安装拆卸的相关损失。首先,线缆公司认为退换合同标的物、承担违约金必须建立在违约前提之上,线缆公司的行为从事实上、法律上均不构成违约,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退一步讲,假说线缆公司的交货行为在法律框架下构成违约,安装拆卸费用损失是扩大了的损失,应有开发公司自行承担。因为电线电缆系建筑用消耗性原材料,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消防法》的规定,开发公司在安装使用建筑材料时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是法律法规刚性的禁止性规定,开发公司违反上述刚性规定擅自安装、使用而致重新拆卸、安装的损失是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扩大了的损失,理应由开发公司自己承担。线缆公司即使违约也不可能预见到法律法规严格禁止条件下的损失情况。如果开发公司依法行事,及时检验,及时异议,那么重新安装、拆卸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最后补充一点,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说开发公司享有索赔权的话,也仅能在收货一年以内的部分,主张其权利,超过一年的已无权主张。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三、第六条对上述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同时市高院在《关于民商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七条中强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不宜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由主动加以干预、调整。说明本案的审理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原则,紧扣合同,审查事实,从而准确把握各方的责任。
综上,线缆公司认为:债务应当得到履行,延迟履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开发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支持线缆公司的本诉请求,驳回开发公司的反诉请求。
xx年九月28日
质量合同范本(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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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渝一中民终第3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88号附3号。
法定代理人周荣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戈,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昌刚,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银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仲曼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xx)沙民初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讼争房屋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承认逾期交房,且不能证明其在房屋竣工验收后通知原告接房。因此确定一审宣判之日为违约期限的截止日,对双方比较公平。本案合同签订于xx年10月,重庆受“非典‘’影响是在xx年4月至6月,因此 ”非典“影响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的事由。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应当以不超过同地段房屋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为衡量标准,经比较,原告要求按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确实过高,被告要求调减违约金可予支持。关于水、电、电话配套费,双方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比较明确,即被告承诺安装独立水、电、气表,电话线安至入户门处,故有关水、电、电话基础设施的安装费用属于被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宜向原告再行收取相关额外费用。综上,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成立,原审判决: 1、由被告银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仲曼佳逾期交房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讼争房屋评估月租金528元的130%为计算标准,从xx年 8月31日起至xx年6月17日按日计付,共计6254.68元。2、讼争房屋的水、电、电话配套费包含于房款内,原告无需向被告另行支付此项费用。宣判后,银昌公司不服,上诉称:案涉房屋已于xx年9月22日通过了竣工验收,被上诉人起诉时必然知晓该情况,且上诉人已于xx年12月书面通知被上诉人接房,故一审确认的违约期限有误;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水、电、电话配套费不合理。为此,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 xx年10月1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将其开发的沙坪坝区双碑街66-1号a栋4-2号房屋预售给被上诉人,房屋套内面积66.3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804元,总价款119713元。出卖人(上诉人)应当在xx年8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被上诉人)使用。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第十条第(3)项约定:“每户设独立水、电、气表。”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第十四条:“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于xx年8月31日前通水、通电;于xx年8月31日前天然气管道安装到户、电话线路安装到入户门处、有线电视线路安装到入户门处。” 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约支付了购房款。上诉人曾通知被上诉人于xx年8月31日接房,但被上诉人认为房屋尚未竣工验收,予以拒绝。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出示房屋竣工验收意见书,证明其开发的鼎盛时代大厦于xx年9月22日通过了竣工验收。被上诉人则认为所谓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未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系单方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并出示沙坪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xx年11月25日公示一份,文内容为:“该工程已基本完工,即将竣工验收,为了减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业主对工程质量或相关问题的一些反映,我们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前公示7日……在公示时间内,如有工程质量或相关问题,请各位业主及时反映,便于协调处理。”被上诉人据此认为该工程至少在2oxx年11月25日前尚未通过竣工验收。
另,在举证期限内,上诉人申请对讼争房屋的月租金进行评估,被上诉人所购房屋租金评估为540元/月。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收据、抵押贷款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书、接房
通知书
、评估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无开发商必须进行了竣工验收登记备案后才能交付房屋的规定,故应当确认讼争房屋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原审针对上诉人的不同交房时间,其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房屋的,违约期限计算至竣工验收时为止;在竣工验收之后交付房屋的,违约期限计算至实际交接房屋为止;对已经实际交房但无法查明交房时间的,违约期限计算至一审起诉时为止;尚未交房的,违约期限计算至一审宣判为止,既符合合同的约定,又兼顾了双方利益的平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合同签订于2oo3年10月,重庆受“非典”影响是在20o3年4月至6月,因此“非典”影响不能成为上诉人免责的事由。
关于水、电、电话配套费,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交付的房屋应当具备水、电、电话基础设施,故该笔安装费用已包含在购房价款里,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再行收取额外的费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其他诉讼费170元,合计445元由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伟
代理审判员樊仕琼
代理审判员申威
xx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吕剑涛
质量合同范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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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纠纷。对于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究竟应当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这是经常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包括很多司法人员都无法清楚地进行说明。
先从一个例子讲开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套设备,并将其用于生产线上。但是该套设备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导致整条生产线都无法运行。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该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原告就应当承担证明该设备不能顺利使用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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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培训协议合同实用篇八
出租方:重庆市云阳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湖北湘渝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承租日期:三年,即20xx年12月28日至20xx年12月28日年。
三、场地租赁事项:
1、租赁房间数目:乙方承租甲方教室2间,教师办公室1间,形体训练室1间。
2、费用事项:乙方按年支付方式交纳场地租金,支付标准:元/年(含水电)。
四、甲乙双方职责:
1、甲乙双方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上班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甲方为乙方的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在乙方培训期间能正常使用。
3、除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招生及培训工作。
4、乙方应按照约定开展正常培训工作,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5、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五、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以附件说明,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舞蹈培训协议合同实用篇九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第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第二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一)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未能通过甲方的试用期考核和表现评估,或被认定为不能满足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要求或岗位说明中规定的岗位职责的。
(二)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或在应聘时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虚假职业资格证明、假身份证、假护照、假户籍证明等个人重要证件以及虚假或伪造的离职证明、体检证明等;对工作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明显不符或有重大出入的;或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等填写内容不真实的,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的情况的。
(三)乙方与其他公司存在未尽法律义务,或与其他公司存在法律纠纷尚未处理完毕可能影响工作的。
(四)在甲方指定的机构所进行的体检结果不符合本行业所规定的卫生标准和体检要求的,或患有精神病或不适合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作的疾病或缺陷的。
(五)乙方曾受到其他公司书面警告或辞退等严重处分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曾被行政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或曾有、仍有吸毒等行为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六)隐瞒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竞业限制约定的。
(七)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到公司任何类型的纪律处分的。
(八)乙方在试用期内存在工作失误的。
(九)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于办理法定劳动用工手续的全部材料的。
(十)其他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情形的。
第四条 乙方同意适用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不含午休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如乙方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加班申请,写明加班原因,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加班,否则不视为加班。甲方安排或书面同意乙方加班的,甲方应当依照其加班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安排乙方倒休或支付加班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支付的除外。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亦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国内或国际地区出差,或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派驻乙方在其他地点工作。
第七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每月 日(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提前)前向乙方支付工资,工资将由甲方支付到乙方的个人账户或以其他双方认为适当的方式支付。
第八条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正式聘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乙方的工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等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上缴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依法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公休假、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十)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的行为,并被司法机关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
(七)连续旷工超过 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个工作日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依法支付给乙方工资。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除工资以外其他形式的报酬。
(一)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七)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乙方一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从甲方获得的总收入的平均数);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依照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调整乙方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与今后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区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区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乙方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若乙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之后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上述已有联系方式为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向上述地址寄出文件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三十三条 本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章页)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