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天津滨海公证处_天津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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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协议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系坐落于
区 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承租人关系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协议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租人 同意本人死亡后,将坐落于 区 号公有住房指定过户给,即由承租人 的(关系)承租。
二、同意承租并愿意接受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遵守有关规定。
三、如被指定人 先于承租人死亡,或因申请过户时户籍已迁出本市,或承租人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的,则本项指定失效。
四、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应当于本协议解除三日内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备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当事人、公证处各留存一份。协议人应当在公证书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协议书送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备案。
六、协议人应在本协议第四、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由协议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立协议人:
年 月
日
《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天津滨海公证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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