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保证协议书_品质保证协议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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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质 保 证 协 议 书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甲方)和各参展经营单位(乙方)共同制定打假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进场业户一律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2、弄虚作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会;
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等;
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5、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6、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7、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8、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9、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等质量标识的;
10、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11、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12、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3、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诱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4、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
15、销售“三无”产品的;
16、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二、凡有以上行为之一遭到消费者投诉的,业户应按商品价款的双倍赔偿消费者;连续投诉两次以上欺诈消费者的参展业户,甲方将终止合同,因此产生呃一切责任由参展业户负责。因所经营商品质量问题被投诉超过三次的,必须撤掉该商品。连续两次被撤换的单位仍不合格的,甲方将予以清除出场。
以上协议自觉遵守,主办单位具有监督与管理权。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