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个人客户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强行平仓补充协议_个人交易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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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个人客户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强行平仓补充协议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乙方:客户
为协助客户控制延期交收业务市场风险,甲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有权对乙方所持有的符合条件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执行强行平仓。双方在签订《代理个人客户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协议书》(下称“原协议”)的基础上,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变更原协议第8、13、14、30、31、32、33条有关强行平仓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
删除原协议第8条。
第二条
将原协议第13、14、30、31、32、33条的内容修改如下:
2.1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持有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执行强行平仓。
(一)乙方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小于0的;
(二)乙方持仓量超过交易所或甲方限仓规定且未及时减仓的;
(三)乙方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2.2 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是度量客户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是否充足的风险指标,用资金充足率计算乙方未平仓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风险。
资金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为:
资金充足率=(可用资金+留存保证金+合约盈亏)÷留存保证金
可用资金是指客户保证金账户内可用于提取资金和可开新仓的资金。
留存保证金是指甲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减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甲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根据甲方公示的保证金比例计算;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根据交易所规则及公告的保证金比例计算。
合约盈亏是指乙方所持有合约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产生的盈利或亏损,以及已平仓未清算盈亏。
甲方系统根据交易所递延合约最新价格计算乙方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以及乙方交易所需保证金,并按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乙方应及时予以关注。
2.3 当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小于1时,乙方只能平仓不能新开仓。乙方应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直至账户资金足以覆盖所持仓位。当乙方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小于0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在剩余交易时段的任何时点对乙方所持部分或全部合约进行强行平仓。
2.4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无法 在第2.3款约定的时段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甲方有权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后交易时段内的任何时点继续对乙方剩余待强平持仓头寸平仓。
通常情况下,强行平仓由甲方业务系统自动完成。甲方业务系统按乙方所持有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各个多头持仓与空头持仓分别计算其市值,按市值从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2.5 甲方执行强行平仓时,如强行平仓委托数量大于当前可允许的平仓数量,且乙方自行委托的平仓挂单在甲方强行平仓前未全部成交的,甲方有权撤销乙方未成交委托后进行强行平仓。
2.6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只要成交价位和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或处置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2.7 当市场情况发生波动或交易所因节假日等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有权对交易保证金比例或强平保证金比例进行相应调整。乙方应当在甲方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保证金。
2.8 强行平仓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由此形成的损失,仍由乙方承担。
2.9 如乙方已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甲方向乙方发送预警短信、待强平短信、强平挂单短信等进行提醒;如乙 方未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但开通网上银行或贵金属高级交易终端,甲方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提供日结单以备乙方查询;如乙方既未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功能,又未开通网上银行或贵金属高级交易终端,则乙方应在每日交易结束后于甲方营业时间内前往甲方柜面查询交易资金账户资金充足情况。但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收到上述短信,或乙方未按约定及时查询日结单,不应作为乙方未补足保证金或对强行平仓不知情的抗辩理由,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10 如乙方已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则甲方按照乙方授权短信接收人的手机号码,提交电信运营商向乙方授权短信接收人发送预警短信、待强平短信、强平挂单短信等短信通知,即视为通知义务已完成;如乙方未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但开通网上银行或贵金属高级交易终端,则甲方将交易日结单备至乙方可查询状态,即视为通知义务已完成;如乙方既未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功能,又未开通网上银行或贵金属高级交易终端,则甲方向乙方提供柜面查询交易资金账户资金充足功能,即视为通知义务已完成。如因乙方预留号码错误或不符合甲方短信发送要求,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与原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义务不变。
第四条
补充协议自2017年4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