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及空调设备)_空调设备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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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及空调设备)
补充协议
甲方: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亚泉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7号 邮政编码:100043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1-2012办公及空调设备协议采购项目(采购编号:BGPC-G11038)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经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协商,自愿严格遵守《2011-2012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及空调设备)框架协议》内容,并订立以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2011-2012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及空调设备)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乙方向甲方推荐供货服务商,并由其供货服务商独立向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报价、提供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并承担责任,独立报价不超过北京市市级协议采购最高限价。
2、乙方对其推荐供货服务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其推荐的供货服务商所供产品质量、服务等进行抽检。
4、乙方推荐的供货服务商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推荐供货服务商;乙方推荐的供货服务商累计有三次(含三次)以上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供货合同。
5、本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自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供货资格有效期截止之前30日内,通知乙方延长及/或推荐供货服务商供货资格的有效期。本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相应自动延长,除非乙方书面声明不再延长供货资格有效期。在延长的供货服务资格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不变。
6、自愿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石景山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7号 地址: 邮政编码:100043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