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员工保密协议书(正式)_公司员工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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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书
甲
方:XX有限公司
乙
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为保守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保守商业、技术秘密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商业、技术秘密是指属甲方所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或者不能从外界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给甲方带来潜在的或者现实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或者能有助于乙方依法规避市场风险,具有实用性或者可应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甲方的客户及潜在客户名单、电话记录名单,定价政策、价格信息和相关资料,涉及销售额及利润的信息,市场策略、行销计划,采购资料、进货渠道,财务资料,合同、预决算、招投标方面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以及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发记录、技术报告、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函件等等。
甲方依法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书,即是甲方为保护其商业、技术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之一。
第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商业、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乙方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或者利用了甲方的物资或者资料或者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成果,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因职务或者工作关系拓展或者开发的经营信息,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对自己的工作记录及所接触到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材料(包括存贮于任何介质,如书面材料、磁介质等)作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借与他人,不得私自复制并带出工作场所。若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带出。乙方不得以国际互联网络方式上传、下载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材料,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材料放进乙方可以控制的电子邮箱内。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自己知悉或掌握的甲方商业、技术秘密向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泄露、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方式用来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得为自己的利益利用和计划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和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工作条件,暗中进行与公司任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制度,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在下列活动中,不得涉及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进行公开的成果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三)利用公共传媒进行宣传、发文、接受采访等活动;
(四)进行业务洽谈、业务往来等活动;
(五)进行私人活动。
在进行上述活动时,出于甲方的整体利益或者特殊利益的考虑,不得不涉及甲方商业、技术秘密的,乙方应事先取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对于是否取得了该特别授权,由乙方举证。
第六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侵犯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乙方的商业、技术秘密;
(二)非因职务或者分工关系或者乙方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而故意接触或者获取乙方的商业、技术秘密;
(三)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者以前两项手段获取的乙方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七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乙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甲方不得限制乙方从甲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本协议文字确定“离职”的含义包括双方协商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辞职、甲方辞退、开除、除名乙方以及其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况。
第八条 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之后2年内均有义务严守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
乙方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仍应视为侵犯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
(一)将其职务成果或者甲方的经营信息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给他人使用;
(二)泄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合法知晓的甲方商业、技术秘密;
(三)泄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九条 若甲方能够证明乙方或者其他侵权嫌疑人所使用的信息与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而乙方或者其他侵权嫌疑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系合法取得或者合法使用的,可以推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各阶段的成果必须及时全部提交给甲方,其权利全部归甲方所有,如该成果取得专利或著作权的,乙方享有该成果的署名权;甲方转让该项成果时,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或奖励;乙方调离岗位或离职时,必须将其掌握的涉及甲方商业、技术秘密的资料及时全部交给甲方,不得遗失或者遗漏。
第十一条 乙方不愿意与甲方续签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乙方在适当的时间内脱密;否则,视为乙方单方面违反本协议书。
第十二条 乙方若因侵犯甲方商业、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承担甲方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甲方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计算损失赔偿费:
(1)甲方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2)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
(3)因侵权行为造成该商业、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应当赔偿该商业、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商业、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可由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方:XX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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