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协议书(入区企业)_人事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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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代 理 协 议 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劳务中心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19号
电话:0551-3817418 传真:0551-3812611-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员工实行人事代理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对甲方(员工)按以下内容中实行代理。代理内容:
1、办理招聘、接收、引进各类人员(含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等)人事关系的接转手续。
2、对存档人员人事档案鉴别、整理、查阅和转递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3、连续计算工龄、保留原身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认定及申报、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户籍、党组织关系挂靠。
4、办理人员的辞职、辞退、解聘、调出手续,并协助做好此类人员再就业的推荐安置工作。
5、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二、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员工(以下简称“代管员工”)是指经人事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具有正式工作关系的在职人员或经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派遣(推荐)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及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
三、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交请调报告,乙方根据国家和省、市在关人才流动的规定决定是否办理调动手续。
四、甲方须与代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送乙方一份。双方发生劳动合同纠纷,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甲方因工作需要,可由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向乙方查阅代管员工的人事档案。代管员工的人事(工作)关系的变动,乙方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
六、代管员工与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代管员工在重新就业前由乙方按个人委托代管方式对待。
七、为便于统一管理,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督促代管员工在三十日内将其人事档案转至乙方管理。
八、甲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乙方缴付一定的代理费用。其中,代管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按每月 5 元/人,(代理人数按结算时实际人数计算),并以协议签定日期按年计款一次划转。涉及单项代理收费的,在乙方具体承办时一次性缴付。代理费用逾期不交,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一切代理服务。
九、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或变更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本协议内容作如下补充:
续签:双方协商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