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doc_质押式报价回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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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客户签订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与客户签订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甲方:客户 乙方:xx证券公司
第一条 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与甲方签订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客户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订立客户协议的依据。
第三条 客户协议应对报价回购、折算比率、报价回购的委托价格、提前购回价格、提前购回、交易日、自动续做、手动续做、不再续做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交易双方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包括: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上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交易双方均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交易双方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已仔细阅读客户协议及《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业务办法》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规则和客户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业务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客户协议的约束。
(五)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保证签署客户协议时及客户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七)交易双方均承诺在客户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 客户协议对报价回购业务的一般性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乙方向上交所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关系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二)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与乙方达成报价回购交易的,当日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变,但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自动续做是指:回购到期日,如果客户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视为客户自愿按原回购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该回购品种,客户不需要下达初始交易委托指令,由系统自动完成续做该品种回购初始交易。
不再续做交易是指:在自动续做期间,客户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功能。
(三)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业务中,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六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1、查询与其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信息。
2、按客户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3、按客户协议约定申请不再续做。
4、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二)甲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甲方进行新开报价回购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2、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存在未到期回购交易的,则甲方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第七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1、有权拒绝可能导致总量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暂停期间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
2、若当日日终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该部分质押券后剩余质押券折合的标准券数量足以担保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金额,乙方可以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当乙方提供现金作为临时质押物时,乙方可在采取其他措施使得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零后,申请质押现金的解除锁定。
3、对于大额提前购回或大额不再续做委托,若甲方未按约定进行提前预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前购回或不再续做委托申请。
4、交易存续期内,甲方申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
(二)乙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除客户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2、按时对报价回购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3、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查询服务。
4、遵守报价回购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客户协议应对甲方能否撤销已发出的委托进行明确约定。
第九条 客户协议约定有自动续做的,应明确自动续做的初始交易金额是否包含上一期回购收益。
第十条 客户协议应对一笔回购交易甲方能否部分不再续做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客户协议对质押券管理至少应约定:
(一)关于质押券的选择标准与担保价值计算。
1、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作为质押券的,乙方应当与甲方约定适用根据《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2、以基金份额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券的,应明确该证券的具体种类及标准券折算率的确定方式或约定的值,以及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机制。
(二)关于质押物的保管与质权确定。
1、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的自有证券应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设立的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
2、转入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业务履约担保质押券。全部质押券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券品种,甲方不得单独就质押券主张行使质权,质押券处臵所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3、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及购回交易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不享有质权。
4、质押券转出后,不再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券。
(三)报价回购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和查询内容。
(四)质押券不足或被司法冻结时的补救措施。
(五)质押券转出的条件。第十二条 客户协议对报价回购交易至少应约定:
(一)报价回购价格、可用额度。应约定乙方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其公司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各报价回购品种的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购回年收益率或价格确定方式、以及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甲方新开报价回购的委托一经确认,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品种报价。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率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率,与其他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偏差。
(二)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代码、委托指令要素、申报成交过程。
(三)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及(大额)提前购回时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四)大额提前购回及大额不再续做的标准及应对措施。第十三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报价回购业务的清算及资金划付处理以及资金划付失败的处理措施。
(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乙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证券公司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证券公司法人名义开立)之间进行资金划转。证券公司相关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当日全部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均作失败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乙方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资金划付后,乙方与其甲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与其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无关。
(二)客户协议至少应约定乙方通过中国结算办理资金划付失败时,乙方对于新开回购、到期购回、提前购回等各种情形的资金交收明细处理方式、相关偿付措施以及质权确定方式。客户协议应约定顺延至T+1日,T+1日乙方仍未能完成资金划付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与第三方主体签署质押券处臵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报价回购业务终止的条件及处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权限终止当日,双方的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全部提前购回,购回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回购年收益;
(二)乙方应及时向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质押券处臵申请;
(三)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乙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臵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臵,处臵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按债权比例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四)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臵的,由委托的第三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臵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臵,处臵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按债权比例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五)甲方获得足额偿付的,应与乙方签署债务了结的确认函;
(六)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向上交所申请转出剩余质押券并对剩余质押现金解除锁定;
(七)处臵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仍不足以偿付的,由乙方对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待购回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质押券或质押现金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二)乙方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
(三)乙方进入风险处臵或破产程序的;
(四)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五)质押券中的债券到期的。
第十七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违约后债务金额的计算公式,质押券的担保范围、质押券处臵所得在担保范围内的偿还顺序,以及处臵后剩余的返还和处臵不足时的追偿等要素。
第十八条 客户协议应对违约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客户协议应载明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十九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甲方为个人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客户协议应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客户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客户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报价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