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_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书

2020-02-27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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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合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认识到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框架协议》所涵盖产品加速实施降低关税和取消关税,包括加速实施涵盖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任何承诺;

认识到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一些东盟成员国需要完成与中国的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谈判;

希望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希望修改《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

期望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予以澄清说明;

期望通过双边或诸边协议或安排来对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和/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

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以后的修订都需要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

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的修订

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a)(iv)取代:

对于未能完成附件1和附件2中的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产品清单仍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实施时间框架制订完成。

第二条 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b)(i)的修订

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b)(i),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b)(i)取代:

“(i)早期收获计划中涵盖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规定划分为三类进行关税削减和关税取消,并按照本协议附件3中所列的时间框架执行。本款不应阻止任何缔约方遵照如下方式和条件自愿加速其关税削减或取消:

(1)一缔约方可以根据本条单方面对其他缔约方加速降低关税和/或取消关税:

(2)一个或多个东盟成员国也可以根据本条与中国开展加速降低关税和/或取消关税的谈判并达成加速降税的协议;

(3)在按照本协议第6条第3款(b)(i)的子款2进行的任何安排的谈判开始以前,决定进行此种谈判的所有缔约方应在进行谈判前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东盟成员国联合通报,以便任何一个或多个东盟其他成员国可以在自愿的条件下参加此种谈判。任何愿意参加此种谈判的东盟成员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最初愿意进行此种谈判的缔约方,并应通过东盟秘书处向其他东盟成员国提供通知的副本;

(4)任何一个东盟成员国应被允许加入根据第6条第3款(b)(i)的子款2达成的任何安排,只要这个成员承诺全面接受此种安排关于产品范围、关税减让表和实施时间框架规定的全部一揽子承诺对其的约束。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应在实施时间框架方面给予特殊

及差别待遇和灵活性;

(5)在根据第6条第3款(b)(i)的子款2达成的任何安排实施降低关税和/或取消关税时,应适用本协议附件5所列的原产地规则;

(6)按照本协议第6条第3款(b)(i)的子款2达成的任何安排均应由缔约方通过东盟秘书处向其他东盟成员国进行联合通报,东盟秘书处将此安排有效地附于本协议,而无须签署任何修订本协议的议定书。东盟秘书处应将标有适当附件编号的此种安排的副本提供给中国和每一东盟成员国;

(7)任何愿意加入根据第6条第3款(b)(i)的子款2达成的任何安排的东盟成员国应以书面形式向此种安排的初始缔约方通知其加入的愿望,并通过东盟秘书处将此通知的副本提供给其他东盟成员国;以及

(8)任何按照本协议第6条第3款(b)(i)的子款2达成的加速降税安排,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前已完成的任何加速降税安排,应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三条 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c)的修订

1.对《框架协议》第6(3)(c)条作如下修改,在《框架协议》现有的6(3)(c)条后加入一个新条款,并将分别重新编号为6(3)(c)(i),6(3)(c)(ii)和6(3)(c)(iii),内容如下:

“(c)原产地规则

(i)原产地规则列在本协议的附件5中;

(ii)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的产品;

(iii)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将作为原产地规则的附件2,其谈判将于2004年1月开始;”

2.原产地规则列在本议定书的附件1中,并将纳入到《框---架协议》中,作为附件5。

第四条 在《框架协议》中加入新的第12A条

在现有《框架协议》第12条后加入新的第12A条,内容如下:

“第12A条 本协议以外的协议

本协议不妨碍或禁止任何一个东盟成员国,同中国和/或其他东盟成员国缔结超出本协议范围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或其它经济合作的双边或诸边协议。本协议的条款不适用于任何此类双边或诸边协议。”

第五条 《框架协议》附件1的删除与替换

现有《框架协议》的附件1应被删除,并将由本议定书附件2中所列的新的附件1完全替代。

第六条 《框架协议》附件2的删除与替换

现有《框架协议》的附件2应被删除,并将由本议定书附件3中所列的新的附件2完全替代。

第七条 早期收获减让表的纳入

所有缔约方应将包含在本议定书的附件2和附件3中的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项下的承诺,纳入到各自的早期收获减让表中,该减让表将作为《框架协议》的一部分,并应及时交存于东盟秘书处。

第八条 实施

1.本议定书将构成《框架协议》的一部分,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对于东盟成员国,本议定书应交存于东盟秘书处,东盟秘书处应及时向每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鉴此,经各缔约方有效授权的签字人签署本议定书,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本议定书于2003年10月7日在印尼巴厘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于广洲(签字)

文莱达鲁萨兰国

工业与初级资源部部长

Pehin Dato Abdul Rahman Taib(签字)

柬埔寨王国

商业大臣

Cham Prasidh(签字)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工贸部部长

Rini M.S.Soewandi(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商业部部长

Soulivong Daravong(签字)

马来西亚

贸工部部长

Dato'' Seri Rafidah Aziz(签字)

缅甸联邦

外交部副部长

U Khaw Thu(签字)

菲律宾共和国

贸工部部长

MAR Roxas(签字)

新加坡共和国

贸工部部长

B.G.(NS)George Yeo(签字)

泰王国

商业大臣

Adisai Bodharamik(签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贸易部部长

Truong Dinh Tuyen(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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