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瑞达石材工艺厂合伙协议书_石材委托加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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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瑞达石材工艺厂合伙协议书
第一条 合伙名称:共青城瑞达石材工艺厂
第二条 主要经营地:共青城甘露镇双桥村柏油路北侧(原双桥村委会)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石材加工、销售、安装。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32年7月10日止,共20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汪光辉,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9万元。
合伙人:汪光耀,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5.5万元。
合伙人:官辉,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5.5万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2年7月10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60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分配: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还,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