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_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2020-02-27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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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

各镇法庭、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在调处矛盾、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有效对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坚持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确认为保障,人民调解优先,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发生在基层的民间纠纷应当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先调处的纠纷包括: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扶养、抚养、继承、邻里关系、债权债务、房屋及宅基地、损害赔偿等纠纷。

上述民间纠纷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劝告当事人先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直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终结后纠纷未解决,当事人坚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当事人直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法院的法官参 1

加调解。纠纷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终结调解程序,并依法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案件审理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应当拒绝。

五、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及时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定。

六、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灵活、方便的方式开展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工作,及时通报调解信息。人民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相互衔接的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人民法庭应当登记。

七、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庭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尽量纳入司法确认范围,做到“应确尽确”。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鼓励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八、凡需要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都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执行。

九、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成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进行指导,定期对人民调解员、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庭工作人员开

展业务培训,对司法确认重大工作开展协调。

十、区法院、区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经验。每年对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庭工作情况,结合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和评比,对达标的司法确认案件给予30__80元的办案补贴。并对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司法局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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