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合作协议_商业地产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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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源客源等信息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房源信息标准:地址、店名(无店名说明店左或右店名)、面积、租金、业主电话包括在内,但不 限于一定给予接受方,不影响房源信息的完整性(可以在接受方要求操作时给予)。
客源信息标准:品牌名称(个人说明贵姓),联系电话(可以在接受方要求操作时给予)。
1.任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房源或客源信息,以qq群号(146997180、166964099)、手机短信、QQ、飞信、邮件发送成功记录作为证明,有重复信息的以时间谁先为准。如已知或通过第三方已知出让方的信 息,应及时告知出让信息方,须提供信息证明,以便出让方核实。出让信息方如无保存记录接受信 息方应诚信积极对待,以最大限度保证出让信息方的利益。
2.出让信息方提供给接受信息方的房源或客源信息成交后,接受方应按此信息所创造的服务费最低不 低于 20 %作为出让信息方的出让信息合作费,如需调整比例的应在发出信息时注明出让信息费比 例。
3.出让信息费用只适用于信息资源的第一次成交,不限时间,成交一次后信息自动属于公用信息。
4.信息合作如有多方共同参与应按参与方付出多少分配,正常按利益平等份分配也可具体协商后用手 机短信或qq信息确认分成比例,但不影响信息出让方的最低信息合作费或信息出让时标明的比例。
5.任一方在信息成交后,收到客户服务费 三 日内应支付出让信息方或共同参与方信息合作费和共同 参与利益分成(如客户方分期支付,应按每笔分期款的百分比及时分配),须提供签字收条为准。
6.出让信息方提供给接受方的房源客源信息,接受方除自己操作外,不得随意泄露给任何第三者或以 外,如有给第三者或以外操纵,应告知出让信息方操作进度,在信息成交后,出让方享有此信息(第 二条)约定的信息合作费。
7.信息接受方在每次操作出让方信息时,应当天或次日19:00时前告知信息出让方或操作进度。
8.合作签字人有责任协助合作伙伴一起追要合作费或服务费。
9.接受方操作出让方信息成交时或成交后,应通知出让信息方,出让方有权参加信息成交合同签订 参与权。接受方应提供信息成交合同复印件一份交与出让方,以便信息合作费核算。如数据不明 应按出让方发出的信息额度为准。
10.为确保整个合作团队活力和每个合作伙伴诚心合作诚意,合作签字人应尽量多在qq群166964099。积极发言沟通,及时发布信息。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如接受信息方或参与方违约,未按本协议支付信息费的,出让信息方有权要求接受信息方或参与方 按信息所创造费用的双倍赔偿于出让方。
2.收到客户服务费后未按协议时间支付,违约方每拖欠一天按1%的违约金支付守约方或共同参与人。
3.信息接受方在操作出让方信息后,超过三次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及时告知义务,群内协商 后有权给踢出群,取消合作资格,但不影响信息成交的费用。
4.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均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争议所产生的律师 费、取证费、调查费、起诉费由违约方承担。
本协议属多方协议,签字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新合作伙伴加入,须介绍人跟其它任 一位已合作伙伴和新加入伙伴共同签字,新加入伙伴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在以下 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作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