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的概念与主要内容_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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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刘忠洲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1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房地产合作开发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共同投资即指合作各方分别投入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管理等合作开发房地产所必需的要素。
共享利润是指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各方共同分享开发成果,分配比例由各方协议约定,分配方式可以是资金、房地产实物、经营权及其他经济利益表现形式。
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失败,或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标而导致的现实损失或预期损失进行分担。分担的比例和方式由各方自行约定。
笔者认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属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必要特征,而把共担风险作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必要特征则与合同自治理论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发生冲突,也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只要合作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一方投资后收取固定利益,他方投资后承担全部风险,收取风险利益(这种风险利益通常较高),法律并无禁止,法律和司法机关也没有必要干涉民事主体自愿
进行的权益处置。例如,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各方出资成立项目法人公司,并约定一方股权为优先股,利润分配时优先获得固定股息收益,并由其他股东对此收益提供担保。该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明确支持股东利益分配自治原则。因此,司法解释把共担风险作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的基本特征和内容有违意思自治的法理和法律原则。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合作的基本原则
2.合作的方式
3.供地方的权利与义务
4.非供地方的权利与义务
5.风险分担方式
6.利益分配方式
7.违约责任
8.其他必要内容
9.相关附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