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_公建房屋移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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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接收单位)
根据《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建设的项目移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建设的,位于,建筑面积,按照标准进行竣工验收,现移交给乙方。
2、该项目建设资料份一并移交给乙方。
3、该项目移交后,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维护保修责任。
4、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该项目产权归接收单位,由移交单位协助接收单位办理产权手续。该项目只能按规划性质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经营。
5、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份送市公建办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
《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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