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厂商银三方协议_银行厂商银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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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银三方协议
编号:
甲方: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丙方:(银行)地址: 负责人 : 电话: 传真:
为了更好地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海马系列汽车购销合同,促进各自业务的发展,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授信方式
乙方为经销甲方车辆融通资金,向丙方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乙方,收款人为甲方。
第二条 授信
丙方为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汇票”)的承兑银行,承兑额度根据乙方的申请和丙方自身的业务规则来确定,甲方应协助丙方提供与乙方相关的业务资料。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丙方为乙方授信的最高额度为风险敞口额度,风险敞口定义为:丙方给与乙方综合授信项下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减去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后的余额。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
本协议项下的汇票期限为 个月内。
第三条 保证金
乙方申请丙方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向丙方交存初始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最低不少于票面金额的 30 %(含)。
乙方提货时追加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的行为,构成乙方、丙方对授信合同中有关保证金条款的自动修改,双方无需另外签订补充协议,也无需乙方特别授权。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开出、交付、确认
各方同意,在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乙方根据自身销售情况向丙方申请承兑乙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丙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签发的收款人为甲方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承兑。
丙方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后,将银行承兑汇票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甲方,或由甲方指定人员(《预留印鉴》见附件2)直接向丙方收取。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传真电话将《预收款确认函》(见附件1)传真至丙方,甲方指定传真电话:,丙方指定传真电话: ;并将《预收款确认函》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丙方;若甲方直接收取的,其指定人员的签收即为甲方签收。
甲方的邮寄地址: 邮编: 接收人:
丙方的邮寄地址: 邮编: 接收人:
预留印鉴、甲、丙双方确定的联系人、传真电话号码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变更通知由甲、丙双方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原预留印鉴通知对方。
甲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当给予丙方《预收款确认函》,但无论是否出具,均不影响双方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五条 商品车的交付
甲方在确认银行承兑汇票及乙方的提车申请无误后,按发车计划将商品车运送到乙方库存地。车到后,乙方验货并签收,作为甲方已交车的依据,商品车在运抵乙方库存地并由乙方验车后,由乙方进行保管并承担车辆安全、完好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 车辆销售及合格证的管理
甲方承诺:签发的车辆合格证是真实唯一的,甲方不得为除丙方以外的任何人挂失或补办本协议项下所载明的车辆合格证。
经三方协商,甲方发车到乙方库存地后,由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并进行保管,车辆所对应合格证由甲方予以保管。为便于乙方销售,甲方以当次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车辆总量的15%为上限,向乙方提供首批车辆合格证。
车辆进行销售时,乙方应向丙方缴存款项,并将该款项转入上述乙方在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作为追加保证金。丙方视乙方在其的保证金账户中销售回款(追加保证金)情况,按对应价款(单次放车金额=回款额+回款额÷0.7×0.15)分批次通知甲方向乙方释放车辆合格证。丙方每次收到乙方的追加保证金后,在当日向甲方签发《合格证释放通知书》(见附件3)第一联,先将《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第一联传真至甲方,并将《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第一联原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甲方,通知甲方向乙方释放与追加保证金等额的车辆合格证。甲方收到丙方签发的《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第一联传真件后与丙方电话核实,丙方指定核实电话:。
甲方的邮寄地址: 邮 编: 接收人:
乙方追加保证金后、凭丙方给其签发的《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第二联(原件或传真件)向甲方领取车辆合格证,甲方核对《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第一联和《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第二联无误,按通知书载明的金额向乙方发放车辆合格证。
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支付和逾期处理:
1、甲方在收到由乙方签发丙方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之日起50日内,未将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相当价值的车辆交付乙方,甲方应承担差额退款责任。
发生前款情形时,甲方应在上述50日后的10日内,将差额款项(即甲方收到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减去已交付乙方车辆的价值)划入丙方指定的乙方在丙方开立的账户,乙方在此授权丙方直接扣划该账户内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在丙方的债务。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个日内,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的不足以偿付银行承兑汇票时,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义务首先自筹资金补足应付票款差额,如乙方未补足,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及时做好调剂准备。
3、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任何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而未足额交存票款时,丙方以《银行承兑逾期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逾期通知书》(附件4)后,自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50日内对乙方库存车进行销售调剂,协助乙方在调剂期内完成库存车的销售,因调剂销售产
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在50天的调剂销售期满时,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的余额仍不足偿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甲方应在10日内将其收到的本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扣除丙方开具的《合格证释放通知书》载明的同意释放合格证对应汽车价值后的余额汇入丙方指定账户。根据丙方要求,甲方将款项划至丙方指定的乙方账户的,乙方在此授权丙方自行将上述款项划转至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直接扣划该账户内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在丙方的债务。
5、发生垫款的罚息和追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通过商务政策、网点管理、资源控制等形式配合丙方进行追索,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八条 条款的独立性
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或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协议及本协议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本协议或本协议条款不论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不影响乙方在授信合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乙方仍应履行全部还款责任。
丙方对甲方、乙方在本协议和授信协议及其项下的任一子合同、从合同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丙方享有的权利或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丙方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和权力,不能作为丙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未给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反其它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乙方违反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任一子合同或从合同,或者甲乙双方终止汽车销售合同的,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停止乙方使用授信、宣布授信提前到期或削减乙方可以使用的授信额度,并有权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措施追偿债权。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的,在授信协议项下的票据责任或还款责任并不因为本协议的签署而得到宽容、减少、消灭或豁免。
第十条 声明与保证
三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如下:
1、三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金融机构,有权以自身名义、权利和
权限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已充分齐备并合法有效。
2、三方已经充分知悉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甲乙双方全部或部分终止销售合同,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4、各方届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履行本协议,并在履行本协议时给予它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
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或不愿协商的,按照以下第1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结清在丙方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授信业务之日止结束。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各方加盖行政公章、合同章或授权章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和合同文本
下列文件为合同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预收款确认函;
2、预留印鉴;
3、合格证释放通知书;
4、银行承兑汇票逾期通知书;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负责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