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显名协议书_隐名显名协议书

2020-02-27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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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实际出资人):

乙方(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就

公司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为此专门设立项目公司,运营该项目。

二、项目公司情况介绍:甲乙双方拟成立

公司,该公司的股东为:,其中股东

占股份

%、股东

占股份

%、股东

占股份 %。

三、该项目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甲方,享有投资权益;乙方只是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不享有投资权益,无权利,也有无义务。

四、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将项目公司

%的股权质押给甲方,并到政府职能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五、项目公司在开展经营中,因项目公司以乙方为名义股东等原因而享受的政策优惠等利益,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分享利益。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当事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合同一式__份,各执一份。

3、本合同经全体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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