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委托代理协议雄志律师事务所_非诉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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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一案,自愿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上述
审的代理人。上述代理律师,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变更。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按时出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甲方保守约定的秘密。
三、甲方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出示有关原始证据并提供相应复印件(证据原件由甲方自存),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四、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五、甲方确认:甲、乙双方根据委托事项标的额大小和难易程度,就本案乙方收取律师费商定如下: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交纳
审律师费¥ 元整(大写:
元整);
除乙方无故解除本合同外,乙方收取的上述律师费不再退还。
六、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诉讼费;公告、鉴定、邮寄、查询、差旅费(如去外地出差)等费用,由甲方负担并预支,事后结算,多退少补。
如律师去北京市以外的地方出差,双方可以约定差旅费的标准。
七、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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