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协议_民事委托代理协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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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X X 律 师 事 务 所
JIANGXI X X LAWFIRM
(2018)赣律民代字
江江西西XXXX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办案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法律事务;
3、在涉及与甲方存在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承办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代理人;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甲方商业机密或者甲方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律师对本协议所代理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必要的工作记录。
四、甲方配合协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为乙方律师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本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实际办案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律师代理费及办案实际支出费用
1、根据《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赣计收费字[2003]587号)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 元,该款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付清。
2、乙方办理、代理甲方委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1)法院、仲裁机构、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九江市以外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等。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审理机关通知参加庭审的;
(3)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江江西西XXXX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的;
4、本协议因提前解除、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履行。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律师代理费: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案件审理机关合法通知参加庭审的;
(3)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的。
2、乙方律师因工作重大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还律师代理费: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还律师代理费的;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律师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撤诉的,或双方自行和解、调解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代理的。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2、因本协议履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九江市司法局进行调处;协商或调处不成,申请九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江西XX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附,1、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开户名:
2、《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一份。
****年**月**日
江江西西XXXX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致委托人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您好:
感谢您委托江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仲裁、刑事辩护、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
二、您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意见/代理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三、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案件均可能由于公安、检察、审判、仲裁等各类司法机构、行政机关、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证据资料瑕疵、有关国家机关的指令、法律法规的变化、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启动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四、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时,已知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颁布的《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赣计收费字[2003]587号)。
五、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协议,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后,应由本律师事务所向您出具正式票据,而非律师个人出具收条。
六、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保证获得胜诉结果,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等其它有违律师执业道德之行为。
七、承办律师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独立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存在特殊关系为由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您委托的案件必然获得胜诉或无罪结果为前提承揽案件。
九、除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费用外,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办案人员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费用,您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律师此类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办案人员或其上级领导沟通等不当行为。
十、如果您有任何建议可以通过传真、邮件或快递的方式发送至本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处()。
委托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