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善赡养协议_孝善赡养协议参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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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孝善赡养协议
被赡养人(父母):
赡养人(子女或协议赡养人): 监督人: 村民委员会
村孝善基金理事会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村规民约,签订如下协议: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与子女应互相尊重,和睦共处,公平对待所有子女。
一、老人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
二、老人子女不得强求老年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歧视、侮辱和虐待老年人。
三、老人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阻拦老年人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四、老人子女对老年人必须尊敬、孝顺、保证老年人精神愉快,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逢中秋节、春节、老人生日等节日,子女应同老人共同度过,每月看望和电话联系不少于4次,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五、老人有病及时就诊治疗陪护,医疗费用由赡养人分担。
六、老人子女每季度将当季度孝善基金(赡养费)向本村孝善基金理事会交纳,理事会负责孝善基金的监督管理,并按月发放给老年人,如遇特殊情况,理事会随时安排。
七、其它
以上各条由本村孝善基金理事会监督实施。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按村规民约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被赡养人(父母):
赡养人(子女或协议赡养人): 监督人: 村民委员会
村孝善基金理事会
年 月 日
《孝善赡养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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