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1017d_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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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甲方:东莞市建设局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丙方:(开户银行)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预售款用于项目开发,使项目按计划建设完成。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款条例》的精神,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对
商品房项目的预售款实行监管。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依法组织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的权力。
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丙方协助甲方监管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2、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向预售人(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3、乙方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名称为
,账户号为
(账户印鉴由乙方财务章和甲乙双方负责人印章构成)。甲方须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在开设专用账户及签定本协议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预售期间,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必须将所有商品房预售款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购人交换交款收据及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预购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丙方需协助乙方将按揭贷款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5、在项目竣工及交付使用之前,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的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乙方申请划拨使用预售款时,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专用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丙方在为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乙方出具甲方同意拨付款项的证明,且必须以甲方批准的支付金额为准。
7、乙方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确权手续后,可向甲方提出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申请,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丙方根据甲方签署的同意意见办理取消预售款监管手续,本协议同时终止。
8、乙方在每月月底将当月的商品房销售、预售款收存以及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汇总报送甲方,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9、丙方每月月底应将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收存情况明细信息提交给甲方。
10、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甲方将责令其改正,并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11、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擅自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或扣起转作它用的,甲方将提请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责令其改正及追回流失款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接受其新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直至追回该流失款项及消除影响为止。
1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且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