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优秀博士毕业生海外博士后师资储备项目协议_上海交通大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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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优秀博士毕业生海外博士后师资储备项目协议
甲方:上海交通大学
乙方:上海交通大学××学院 丙方:××课题组
丁方:××(身份证号:×××)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经自主报名、严格筛选,上海交通大学××学院推荐××参加“优秀博士毕业生海外博士后师资储备项目”。
目前,甲方已录用丁方为“上海交通大学优秀博士毕业生海外博士后师资储备项目”人员,并与乙方协商一致,将丁方列为学校师资后备人员。现甲、乙、丙、丁四方就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在海外培养期限为
(不超过两年)。甲方资助丁方第一年的海外培养费,第二年的资助经费由海外接收单位合作导师负责筹集承担。
2.甲方资助丁方的海外培养费月资助标准一般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按访问学者标准)执行,按实际出访月及一次往返机票(经济舱)确定资助总额。海外培养费主要用于丁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一次往返机票等。
海外培养费的具体资助情况如下:
(1)博士后出站后三个月内录用为我校教师的,甲方全额资助第一年的培养费;
(2)因不可抗力因素终止留学经学校批准同意提前回国,海外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甲方根据其在国外的实际留学时间予以资助;因海外合作导师确实无法提供第二年资助而终止留学,经学校批准同意提前回国,海外培训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按本款第(1)、(3)、(4)条执行;(3)博士后出站后三个月内应聘我校教师岗位,但未被录用,甲方一般不予资助;费用由
(如:乙、丙和丁三方协商)解决。
(4)丁方未按规定时间回国或留学回国后未应聘我校教师岗位,甲方不予资助。丁方需返还各方先行垫付的培养费并承担培养费总额的50%违约金。
3.甲方鼓励丁方多渠道申请出国资助。在本项目派出期间同时获得其他资助的,甲方视情况决定资助额度。
4.丁方在海外留学期间的培养费共需
,由
先行垫付。待丁方将垫付经费转入学校相关帐户后,财务处负责将垫付的培养费按季度发给丁方,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待丁方被甲方录用且办理完入校手续后3个月内,甲方根据上述条款予以相应经费归垫。如
垫付金额超出甲方资助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乙方、丁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5.丁方在外期间,应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达到学校教师的录用标准,保证遵守《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和国家、上海市及我校其它博士后相关管理规定。
6.丁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归国,并应首先应聘乙方教师岗位。
7.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上海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存一份。
甲方(签章/日期):
乙方(签章/日期):
丙方(签字/日期):
丁方(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