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商务前期服务协议(定)_商务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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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凯得国际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致辞
尊敬的业主:
首先,恭喜您乔迁新禧!
我们对您安居凯得国际深以为荣,将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您提供“安全、舒适、干净、优美、方便”的居住坏境。
为了增进相互间的沟通与协作,创造一个宁静、和谐的生活坏境,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要求提请业主(住户和使用人)入住时注意以下事项:
1、请您仔细阅读为您准备的按政府示范文本制定的服务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
2、请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自签订之日起双方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我们期待您的真诚合作与支持,携手共建一个充满和谐、温馨、舒适、文明的现代化居住坏境。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凯得国际物业服务中心 二0一五年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受托方(下称“甲方”):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 委托方(下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
房号:产权面积: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以凯德商务业主的身份委托甲方对御琴湾小区(下称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双方特订立本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乙方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实施: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等。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安防和智能化系统线路及设施、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自行车停放取等。3.环境卫生
3.1 公共场所的清扫、擦抹。
3.2 公共设施设备的清洗、清掏、清运。
3.3 垃圾的收集、清运及药物喷杀蚊蝇虫产生地。
3.4 实施标准化清扫保洁,专人检查监督,公共通道等保持清洁,及时处理乱堆乱放现象。4.秩序维护 4.1内容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本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员进行24小时值勤; 协助公安部门进行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4.2甲方责任
协助维护小区公共区域正常生活、经营秩序;
协助防止、及时报告、协助处理各类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5.1内容
停车场内导识系统清晰、明确;
乙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机动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应当购买足额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盗抢险),实行有偿服务;
乙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实行有偿服务;
有权随时巡查地面有无乱停乱放车辆,并按规定对乱停乱放的车辆实施处理; 有权对不遵守本物业内规章制度和认为有危险的车辆谢绝停放。5.2甲方责任
保证车辆停放有序,维护正常的停车秩序。保证车辆进出畅通。6.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详见《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时自行终止。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车辆管理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1.2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书面告知乙方; 1.3 建立健全小区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4 对违反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进行规劝制止;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5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小区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小区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1.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按年预收物业管理费用; 1.7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设备保养年度计划;
1.8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本物业的物业服务管理费收费标准;
1.9 甲方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在《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协议中有关装修规定进行装修;
1.10 向乙方提供乙方产权房屋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但不承担相应的合同约定责任;
1.11因维修、养护而需暂停设备、设施的运行,甲方应预先告知乙方; 1.12甲方应维护物业外立面整体协调与美观。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2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3 遵守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
2.4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甲乙双方约定或政府部门允许收缴的相关费用,乙方不得以放弃权利为条件而不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2.5 装饰装修房屋时,与甲方签订《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规定;
2.6 不得占用、损坏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2.7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堵塞消防通道及封闭门窗,不得挪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备和控制设施;
2.8 乙方对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条件而不履行义务。乙方转让物业区域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9 对乙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乙方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2.10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11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甲方对小区的正常管理和对物业提供的维修服务;
2.12 为了保障小区的公共安全,乙方不得在房屋自用部分及公用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2.13 乙方应配合、支持甲方维护外立面的整体协调与美观工作,不在窗户上粘贴、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标识。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
1.1无明显脱落、异变、斑垢、污迹及有碍观瞻的情况存在。每天例行检查,如发现以上问题存在,在保修期的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处理,超过保修期而面积较大,危险且质量要求较高的,聘请专业单位进行修复处理。
1.2 房屋外观整洁、完好,无乱张贴等有损房屋外立面形象的现象。1.3 店招规格及材质统一、有序。2.设备运行:
对各种机电设备、安防系统、智能系统及公共照明等,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检修,使其功能有效、运行正常。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按照各自的使用功能和方法及养护要求,编制维修、保养计划,按台建帐,由专人负责按时对其进行养护、监控,发现险情及时进行或聘请专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排除和维修,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使其随时保持正常良好状态,要求养护到位。4.环境卫生
4.1 努力创造出一个优雅、舒适、整洁、文明的环境,对公共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及装饰小品、花盆、垃圾桶每天进行清扫、擦抹;
4.2 每天定时收集、清运垃圾并保持其无污迹、纸屑、烟头、瓜壳等杂务物;
4.3 对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沟渠、池、井等管线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掏、清运,随时保持其畅通、清洁。5.绿化
5.1 努力提高绿化率、合理布局绿化;
5.2 对本物业的花草树木进行日常养护,定期洒、浇水,保证其生长茂盛;
5.3 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栽培方法,按时培土、施肥,对枯死的花草树木及时进行修剪、更换。
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车辆行驶和停放有序,道路无阻碍 7.公共秩序,设专职秩序维护人员并24小时巡视检查。8.消防
8.1为保护公共财产和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8.2 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情隐患;
8.3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随时保持安全通道、公共走廊的畅通,制订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方案,制止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
8.4 将消防责任落实到个人,制订消防措施,随时监控消防工作,开展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消防知识。
9.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9.1 小修
外墙面、门厅、通道、走廊、通风井、落水管、道路、沟渠、垃圾房、停车场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小修及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的小修,发现后及时修理。9.2 急修
屋顶、上下水管、一般照明路线、路灯、水箱、供电线路、配电柜、消防设备、智能收费机的急修,发现后及时修理。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不包括建筑装修清运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附属建筑物、公共绿地等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该项费用的发生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1.1 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收及交纳时间:12个月
1.2 业主应于交房之日起一次性交纳首年物业公共服务费(对未交房的,从甲方公告通知交房截止日的第二日开始计收)
1.3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年付,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年 5
月 20
日前向甲方缴纳下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1.4 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未含地下室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 元/ 平米/月; 别墅:元/ 平米/月;
商铺:
元/ 平米/月;
业主交房时一次性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平方米、别墅元/平方米。
业主于办理接房时一次性按如下标准向甲方缴纳装修文明保证金
2000
元/户。业主于办理接房时一次性按如下标准向甲方缴纳水电周转金
500
元/户。乙方空置房物业费按当地物业法律法规规定缴纳。自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或动用水电起,物业费甲方向乙方全额收取。
电梯维保费、年检费,二次增压水费由用户按实分摊。
1.5甲方按照上述标准等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和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1.6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日常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日常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法定税费;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7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有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1.8若遇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政策性上调的,则按上调后的标准执行。
1.9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的,须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拖欠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比例交纳违约金,并不享有参与业主大会投票选举的权利。1.10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由乙方或乙方协议约定的使用人交纳,无约定的,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乙方仍对物业公共服务费的缴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1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并负有向受让方告知及要求遵守本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否则乙方对受让方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1.车位使用服务费: 1.1 机动车
车位使用权属乙方的,每月按
元/车位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管理费; 乙方长期租用露天车位的,每月按政府指导价向甲方交纳场地管理费; 乙方临时使用停车位的按武义市政府相关收费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1.2 非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场地使用费;
乙方长期停放的,摩托车的每月按元/辆、电瓶车每月按元/辆(未包含充电费)、三轮车每月按元/辆、自行车的每月按元/辆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乙方临时停放的按金华市政府相关收费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2.代租、代售房屋服务费用:为乙方代租、代售房屋的,按甲乙双方事先约定标准交纳服务费。
3.特约服务费 甲方提供自有、专有部分有偿服务的,有收费标准规定,按规定交纳服务费;修理、维修的,按材料费加人工费标准交纳费用;没有收费标准规定的,按甲乙双方事先约定标准交纳服务费。
4.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费用
乙方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公共场所,按甲乙双方事先协商定价标准交纳服务费。乙方临时占用、租用共用设施设备,按甲乙双方事先协商定价标准交纳服务费。5.有线电视: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
6.乙方交纳的本协议所有费用均不包括保管费或保险费用,乙方需甲方代为保管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水、电、气费需由甲方按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燃气公司收费标准代缴代付的,总表与分表之和的差异部分由使用人按实际用量比例合理分摊,在每次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一并按时缴纳给甲方。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小区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购房者必须按相关规定缴存至永康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或由开发商代收代缴)。
2、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按《武义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3、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甲方组织实施,其费用从房屋基金中支出。
4、整个小区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资金不够时,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业主按规定分摊。
5、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九条保险
1、经业主委员会决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予以保险的,该项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乙方的私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不承担保险和保管责任。
3、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保险费。第十条广告牌设置
1.根据物业实际情况,由甲方在物业内设置广告牌,并由甲方统一管理。2.物业公共性收益由甲方收取,其收益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否则甲方在催缴未果的情况下,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等方式催缴的权利。
因乙方拒缴和不缴相关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甲方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主、商家及使用人负责 1.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 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的保养;
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损害、毁灭;
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的短缺。2.物业管理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第十三条紧急情况的处理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约定,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
4、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将按拖欠总金额千分之三的标准计收违约金,凡逾期三十日以上者,除按应缴纳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增收违约金外,甲方可以公布欠费者名单,并可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追缴。
5、乙方装修时违反《装修管理协议书》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
6、乙方擅自改变房屋功能,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方有权责令整改,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
7、乙方无理拒绝对房屋毗连部位的维修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配合。第十五条其它
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2.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4.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业主签字: 日期:日期: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为维护全体物业买受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环境及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及合理使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开发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拟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后,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期内全体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共同遵守的自律性法律文件。
建设开发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确认聘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本协议中所指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即接管小区物业前期管理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体业主也了解和清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并同意接受该公司在此期间接受建设开发单位委托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并向其交付约定的费用。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理解和认可。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凯得国际物业服务中心; 座落位置婺城新区宾虹西路2777号;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基础、梁、柱、楼板、公共通道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园林绿化地、智能化安防设施设备、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自行车房(棚)、地下排水管等。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不计入公摊范围的地下室和地下汽车库(位);
2、不计入公摊范围的配套经营性设施(如:无);
3、不计入公摊范围的配套功能性设施(如:无);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政府有相关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业主应妥善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在指定位置堆放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工作日为:上午8:00—上午11:30,下午14:00—17:30,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及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九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二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擅自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9、封闭阳台、露台或者在阳台露台上安装防盗网窗;
10、改变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模;
11、擅自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12、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13、改变卫生间正常结构和使用功能;
1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楼宇对讲、智能化设备、通讯、网络、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15、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16、乱搭、乱贴、乱挂及设立广告牌、在其单元内玻璃窗或其自己住宅玻璃窗设置、张贴海报、广告灯装置等至使本物业能从外透视、影响物业外貌景观;
1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18、在社区内搞封建迷信和赌博行为;聚众喧闹等有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19、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和高空抛物; 20、饲养家禽、飞鸽、家畜等无证宠物
21、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标准的噪音
2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关于限制养犬规定;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未按照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按照合同要求对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进行催缴、催收工作直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催收;
4、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业主应在接到房屋交付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交房手续,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从通知交房最后日期之次月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承诺书
本人为凯德国际幢单元室/
号商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所有条款,(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承诺人(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