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项目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_信托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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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4北京信托泉源8号项目管理字第001-1号
武汉雍景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
北京金地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
华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与
北京信托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 北京
2011年
项目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主体于2011年【】月【】日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雍景公司/委托方/甲方:武汉雍景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炜
住所:武汉市武清区豆张庄乡世纪中路56号
邮编:801700
联系人:陈玉岭
联系电话:【】
传真:【】
金地创业/乙方:北京金地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岭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86号
邮编:100005
联系人:庞京虎
联系电话:010-6518 9118
传真:010-6518 911
5华为投资/丙方:华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8号 邮编:102600
联系人:、电话:010-6125 8558
传真:010-6125 885
5北京信托/丁方:北京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院1、2号楼
邮编:100012
联系人:盛军、张楠
电话:010-5968 0888
传真:010-5968 0999
以上主体各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雍景公司、金地创业、北京信托于2010年2月5日签署了《项目管理协议》(协议编号为2010北京信托泉源8号项目管理字第001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协议》),就雍景花园项目(现项目名称为“欧景园”,推广名为“阳光墅”,本协议中以下简称“雍景花园项目”)的管理事宜进行了约定。
华为投资作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并同意雍景公司、金地创业、北京信托之间签署的项目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同意受让金地创业持有的泉源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项下的次级A类受益权(分笔),成为信托计划的次级A类受益人,根据《泉源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次级A类受益权,现各方就华为投资加入信托计划和雍景花园项目管理调整等事宜签署本补充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定义和解释
1.1除非在本补充协议中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各方确认本补充协议中的词
语和简称与项目管理协议中的词语和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2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1.3除上下文另有规定以外,本协议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泉源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中所定义的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
则具有相同的含义。雍景花园项目管理
2.1金地创业同意委托华为投资根据《项目管理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
对雍景花园项目实施管理,华为投资同意接受金地创业的委托,按《项
目管理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权限对雍景花园项目亲自实
施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金地创业同意对本转委托行为
承担连带责任并配合完成本项目经营管理权的移交,雍景公司同意上
述转委托行为。
2.2各方同意并确认,北京信托作为雍景花园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项目管理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法享有权利。
2.3华为投资同意负责提供雍景花园项目全部后续建设资金,同时在本协议
生效时向雍景公司提供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的股东借款,用于雍景
花园项目的经营运转资金(其中2115万元专项用于支付2011年12
月份的雍景花园项目优先收益)。
2.4华为投资同意其所有投入雍景公司的股东借款等项目运营资金均劣后
于北京信托支付的雍景花园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4100
万元)的实现。
2.5华为投资承诺如下:在雍景花园项目的销售过程中,将雍景公司获得的所有销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定金、订金、销售款等)及其他雍景花
园项目收益汇入雍景公司名义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不得在雍景公司
之外另立其他收款账户或收款名目,不得进行现金销售;同时以雍景
公司名义在雍景花园项目售楼处等显著位臵张贴公告,公示客户所有
缴款须收到雍景公司开具并盖章的财务收据,否则不视为雍景公司已
收款、同时雍景公司不承担责任,若由此引起的纠纷、损失等全部法
律责任均由华为投资承担。
2.6华为投资同意并确认:雍景公司人员安排、证照印鉴合同管理、费用支
出管理等仍遵照《项目管理协议》的规定执行。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偿付安排
3.1雍景公司同意按照如下进度向北京信托偿付雍景花园项目优先收益权
转让价款、并同时支付相应项目优先收益:2011年4月份(含)起每月至少偿还2000万元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2012年9月底之前
清偿全部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共14100万元人民币)。
3.2各方同意:若雍景公司违反上述第8.1条约定,北京信托有权依据《雍
景花园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为:2010北京信托投资(财
产权)字第002号)第8条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北京信托有
权根据相关保证合同的约定要求华为投资、金地创业履行担保义务。
3.3各方同意:若雍景公司未向北京信托清偿全部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
(共14100万元人民币)之前,北京信托有权拒绝办理金地创业、华
为投资递交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申请,由此引起的纠纷、损失等全
部法律责任均由金地创业、华为投资自行承担,与北京信托无关。其他事项
4.1本补充协议为《项目管理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4.2本协议与《项目管理协议》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
约定的内容以《项目管理协议》的约定为准执行。
4.3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项目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为:2010北京信托泉源8号项目管理字第001-1号)之签署页)
武汉雍景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北京金地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华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北京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