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协议书_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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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协议书
甲方: 邵宴生
住址: 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市北街78号1幢3单元11号 身份证号码:6101***694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市北街78号1幢3单元11号 邮政编码:610000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简阳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住址: 简城镇建设西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薛艳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_汪春健_______
身份证号码:***312 ________
通讯地址:_四川省简阳市三岔镇高厂村1组30号
邮政编码:_641400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汪春健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 “湖畔公寓”工程
地址:石盘镇金龙山庄南路_____
第二条 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2403.1平方米,土地性质为:旅游、住宅土地,用地文件以批复为依据。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为:邵宴生。
第三条 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 拟建“湖畔公寓”工程,规划占地9360平方米。
第四条 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用地,乙方提供全部建设资金。
2.项目工程完成后按本协议分配,甲方分得住宿楼346.8平方米,商铺分得三楼480平方米;乙方分得,住房7432.49平方米,商铺1195平方米。
3.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_1200_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办理项目报建等手续,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分得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4.总投资资金筹措:甲方以土地出资;乙方出资1200万元,分四次出资,每次出资叁佰万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办签署生效后在60天内由乙方安排付款时间。
第六条 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七条 承包发包工作安排
合作项目由第三方承包开发建设,在甲方办理前期手续时,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第八条 工程管理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2.管理办公室安前述第六、七条职责规定,具体协调、落实。
第九条 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承包商、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百分之九的产权,乙方分得百分之九十一的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 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一条 房屋的维修及管理:
由乙方负责房屋的维修及管理事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将赔偿守约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2_种方式解决
(1)提交简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四年,自2009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14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