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居间协议_房屋租赁居间协议书

2020-02-27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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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居间协议

承租方(乙方)愿意委托居间方(丙方)以下列条件居间承租出租方(甲方)的房屋。

一、乙方为表示对丙方居间提供的房屋之承租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计(人民币)元(大写: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二、租赁房屋(简称“该房屋”)的基本情况(该房屋实际情况以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

2.1 类型: 办公楼 ; 2.2 座落: 徐汇 区 路 号 室

2.3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房屋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

2.5 随同出租的室内装修状况: ; 2.6 随同出租的附属设施、设备(含家具、电器等):

。2.7 其他。

三、租赁条件:

3.1 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金:每月(人民币)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该租金包含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 □租赁税);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 个月为壹期支付。

3.2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3 依据本协议,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帐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帐户:

户名: ;

开户银行: ;

帐号:。

3.4 其他费用的支付:该房屋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通讯)费、电视收视费等房屋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由 方承担。

3.5 乙方是否要求甲方提供合法有效之租金发票原件: □ 是,则租赁税由 方承担;

□ 否。

3.6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若甲方未能按时缴纳上述税、费的,乙方可以代为缴纳,并 2.4 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沪房(地)字()第 号; 有权从租金中等额扣除;若乙方未能按时缴纳上述税、费的,甲方可以代为缴纳,并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等额扣除,而后乙方应当于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3.7 在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乙方同意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8 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第三人,亦不得将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据租赁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9 若甲方为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则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应实际取得甲方之所有上手承租人(若有)及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甲方转租该房屋(适用于私有房屋)或甲方已经书面通知该房屋的授权管理单位其将转租该房屋(适用于公有房屋)的相

关书面材料;且丙方已告知甲、乙双方本次交易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任何一次上手租赁期限。

四、在丙方收到意向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不得解除对丙方的委托,亦不得收回意向金。否则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为本协议第3.1款所述一个月的租金。此期间后,如甲方未能与乙方达成交易,乙方有权在两个工作日后至丙方处无息取回意向金。

五、如甲方签订本协议,则乙方同意意向金由甲方签收后转为定金,并交由丙方暂为保管。待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乙方同意全部定金转为(部分)租赁保证金。若甲方将该房屋之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甲方将购买该房屋的预售合同原件及全额房款发票原件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则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不将收取的定金交由丙方保管,或甲方可以从丙方处取回已经由丙方保管的定金或者由定金转化的(部分)租赁保证金。

六、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共同赴丙方处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若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甲、乙双方应当分别按约定各自向丙方支付佣金,且同意丙方可从任何款项中扣收。

七、在本协议约定的租赁交易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形下,甲、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减少或变更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且乙方依据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已经部分履行(包括付款行为等)的,视为增加、减少、更后的“承租人”已经部分履行。乙方与增加、减少、变更的“承租人”关系由其自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签订后,如甲、乙双方中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甲、乙双方合意解除本协议,则违约方(甲方、乙方或者甲方和乙方)或合意解除协议方(甲方和乙方)应按本协议第3.1款约定的月租金的一倍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补偿费,且同意丙方可从任何款项中扣收。

九、若自本协议未实际履行或未完全实际履行六个月内,甲、乙双方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有关联的人另行达成该房屋租赁交易的,视为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当分别向丙方支付佣金,数额为本协议第3.1款约定的月租金的一倍。

十、甲、乙、丙三方身份证件所载地址或享有所有权的房地产地址或在本协议签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十一、甲、乙、丙三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若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本合同履行地(即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居间方郑重告知双方,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下述情形视为进行“群租”而不应进行:将一间房间租给多个自然人或家庭,或者租给一个家庭,但人均承租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将厨房(若有)卫生间(若有)及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为卧室,或改变房屋原有结构而分割搭建成多间,以按间或床位的形式对外出租。

十三、在签署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均已查阅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且丙方已对本协议的全部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及合理的提示,尽到了良好的告知义务,甲、乙、丙三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四、其他约定:

十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经三方签字(章)后即为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出租方(甲方):

代理人(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

日 期: 承租方(乙方): 居间方(丙方): 代理人(代表人): 经纪人: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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