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小水电扶贫贷款合作协议_扶贫贷款合作协议

2020-02-27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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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小水电扶贫贷款

合作协议

二〇一七年二月

甲方:镇坪县扶贫开发局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支持和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促进县域三农业务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与乙方建立长期密切合作关系,在乙方所辖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利用自身的资源和行业内的优势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以协助乙方在甲方管辖范围内开展金融服务并防控风险。

第三条 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将甲方提供的全县在册贫困户中有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通过风险担保基金增信,优先安排信贷规模,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促进支持对象快速发展,实现农民增收致富。

第四条 本协议是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乙方与支持对象开展具体业务时应签订相关的单项业务合同,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业务合作内容

第五条 风险担保基金。甲方需将风险担保基金人民币(大写)捌佰万元存入乙方营业部开立的专户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业务开展实际情况,补充担保基金。

第六条 信贷额度。乙方根据甲方存入专户的风险担保基金,放大5倍并安排对等信贷投放额度,用于支持甲方推荐并符合乙方相关规定的农户或企业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户小额贷款贷款起点为1万元,最高额度为10万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专业大户、小微企业及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对象。支持扶贫局认定、审查并出具担保函的在册贫困户中有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一)个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全县在册登记的贫困人口中有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

2、年龄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主自愿的社会自然人,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

3、有经营项目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4、有劳动技能、创业意愿和经营能力;

5、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其他违法行为;

(二)法人(主要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2、生产经营正常,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较强;

3、贷款用途真实,项目可行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能带动贫困户;

5、法人及法人代表及其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八条 支持产品。主要用于借款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从事“果畜菜药”等农业生产经营用途,但不得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之外的用途。

第九条 贷款期限。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贷款对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等要素确定。“扶贫农户贷款”年利率较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扶贫企业贷款”年利率较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对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可采取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结清还款方式;对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本息分别还款(按月结息,按季还本;按季结息,半年还本)等还款方式。

第三章 业务合作流程

第十二条 账户开立。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风险担保基金账户,用于专户存储风险担保基金。账户内

资金只能用于甲方出具担保函并成功发放贷款的风险补偿,在出具担保函的客户贷款本息未清偿前,除用于乙方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补偿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乙方要按照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风险担基金账户提供全程监管。

第十三条 贷款受理及审核发放。合作流程按照“甲方推荐,乙方自主审核反馈,甲方出具担保函,乙方受理”的模式。信贷流程遵照农行信贷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贷后管理。乙方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甲方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人员优势、信息优势和政策优势,积极为贷款的安全运行、按期收回提供支持和保障。甲方应协助乙方督促借款人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对当地的政策引导和行业监管,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保障贷后管理工作健康开展。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对甲方出具担保函并在乙方借款的客户形成的借款本息损失,由合作双方共同审核。经审核确认乙方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的前提下,由甲方出资的担保风险基金和乙方按照9:1的比例共同分担全部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代偿缓冲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代偿后基金数额不足以支持业务发展时,甲乙双方需友好协商,共同确定后续合作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叫停机制。当承办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率达到5%或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立即暂停此项业务,杜绝风险发生。

第十七条 建立欠款追偿机制。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银行和扶贫部门应联合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贷款按照原赔偿比例进行资金回补,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做好扶贫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2、负责担保金账户日常账务管理工作;

3、负责担保金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落实工作;

4、负责贫困户贷款初审工作;

5、协调落实贷款担保金、贴息资金、呆坏账核销和奖励资金;

6、当逾期贷款率达到5%时,甲方有权叫停乙方放款。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开展贷款工作;

2、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工作,提供贷款政策及业务咨询、宣传等工作;

3、负责贷款的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工作;

4、负责呆坏账贷款的催收工作;

5、负责贷款业务统计报表和贴息资金的兑付等工作;

6、当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乙方有权停止精准扶贫贷款的发放。

第四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 在合作期内,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建立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和了解精准扶贫担保贷款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若出现分歧应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人出现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清偿的信息时,应即时告知另一方,并积极协商、落实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镇坪县扶贫开发局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章)限公司镇坪县支行(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镇坪县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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