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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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协议条款)
发包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1、本协议条款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为基础。
本协议条款有约定的,按本协议条款执行;本协议条款没有约定的,按合同条件执行。
2、词语定义:如合同条件。
3、工程概况:
3.1 工程名称:
3.2 工程地点:
3.3 工程内容:
3.4 批准文号:
3.5 资金来源:
4、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4.1 承包方式:
4.2 承包范围:
5、合同工期:
5.1 开工日期:
5.2 竣工日期:
5.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4 其他:如合同条件
6、价款确定方式及支付:
6.1 合同价款:选择下列序号之一
6.1.1、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万元(人民币),其中计入甲方供应设备、主材费为万元,详见附件2。合同价款含(或不含)营业税。
6.1.2、本工程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见附件1,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款含(或不含)营业税。
6.1.3、本工程为费率合同,合同价款暂定为万元(人民币)。其中含(或不含)甲方供应设备、主材费,合同价款含(或不含)营业税。
6.2 计价依据:选择下列序号之一
A、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执行使用《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长庆基价》、中油计字[2005]519号文件颁发的费用定额,人工单价及取费人工单价下浮%;
B、与土建配套的安装工程,执行工程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使用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与定额配套的地区基价(或价目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人工单价执行长庆油田分公司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总造价下浮%;
C、土建工程(包括与安装工程配套的土建工程)执行 工程所在地省或自治区预算定额、基价和费用定额,人工单价执行长庆油田分公司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总造价下浮%;
D、公路工程执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通部2007年第33号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基价及人工单价执行长庆油田分公司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工程总造价下浮%。
E、通信工程执行《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信部规[2008]75号)、《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表台班费用定额》、《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电子建设工程执行《电子建设工程预算定额》HYD41-2005、《电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计价依据》信部规[2005]36号,人工单价执行长庆油田分公司相关规定, 并在此基础上扣除设备材料费后工程总造价下浮%。
F、凡是油田公司及建设单位发布的本年度标准化造价指标涵盖的项目,优先执行标准化造价指标,并在此基础上,石油建设安装工程人工单价及取费人工单价下浮%;其余部分工程总造价下浮%。
6.3 价格调整的因素:如合同条件。
6.4 价格调整的依据:如合同条件。
6.5 工程拨款与结算:
6.5.1、总价合同:
6.5.1.1、工程量无变化,若甲方供应设备主材实际供应价格与合同价款中计入的价格一致,按合同价款结算。若甲方供应设备主材实际供应价格与合同价款中计入的价格不一致,在合同价款基础上计入甲方供应设备主材价差后结算。合同条件中的价格调整因素6.3.1及6.3.2条不调整。
6.5.1.2、工程量有变化的,变更部分的价款使用第6.2条计价依据进行调整。甲方供应设备主材按实际供应价格结算。
6.5.2、单价合同:
6.5.2.1、当甲方供应设备主材实际价格与合同单价计入的价格一致时,以双方签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中对应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当甲方供应设备主材实际价格与合同综合单价中计入的价格有变化时,以双方签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中对应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并补充计入甲供设备主材实际供应价格与合同计入价格价差后结算。合同条件中的价格调整因素6.3.1及6.3.2条不调整。
6.5.2.2、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则使用第6.2条计价依据确定此部分的结算。
6.5.3、费率合同:以双方签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使用第6.2条计价依据进行结算。
6.5.4、最终结算价款以油田公司规定的终审部门或单位审定的结果为准。
6.5.5、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依据甲方专业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返还乙方。质保金不计利息。
6.5.6、预付款及进度款:如合同条件。
6.6 其他约定:如合同条件。
7、材料设备供应:如合同条件。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件2。
8、双方权利义务:如合同条件。
甲方驻工地代表:
委托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质量监督单位:
乙方的工程项目经理:
9、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如合同条件。
10、工程质量和验收:如合同条件。
10.1 工程质量:合格。
10.2 质量保修按双方签订的质量保修协议书执行。
10.3 质量保修金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11、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如合同条件。
12、技术成果权归属:
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或专用技术等技术成果权归属。
13、保密:如合同条件。
14、权利瑕疵担保:如合同条件。
15、对外关系:如合同条件。
16、保险:如合同条件。
17、违约责任:如合同条件。
17.1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17.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负责整改,工期不予顺延。如整改后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延误执行本协议条款17.1条,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若投标时有优良承诺,按承诺兑现)。
17.3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按下列方法计算赔偿对方的损失:。
18、工程分包:如合同条件。
19、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
20、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合同条件。
21、本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如合同条件。
22、其他约定:
22.1在承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乙方自身与第三方发生与本工程有关的纠纷,诸如乙方及其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当地政府和群众补偿款等纠纷不积极处理者,市场准入诚信保证金延期返还,直至问题处理完结:如果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乙方不协调处理,甲方有权处置诚信保证金。
22.2承包商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的,责令整改,没收非法所得,将按转包、分包工程造价的20%扣罚违约金;如果承包商提供的分包商资格证明与实际不符,该分包商不得再从事本项目的任何工作,已完成部分将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0%扣罚违约金,并取消3年内进行投标的资格。承包商对因转包或违规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3乙方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次不超过1万元的违约金。对乙方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叫停),乙方拒不执行甲方“叫停”指令的,不予结算工程价款。
22.4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独自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类劳资纠纷,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22.5乙方及其转包人、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等纠纷,致使发包人被列为被告或被法院、仲裁机关追加为当事人的,发包人的诉讼成本和维权费用应由乙方承担,诉讼成本和维权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住宿费、车船机票、鉴定费、诉讼费等支出费用,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工程款或预留的质保金中扣除上述费用。
22.6 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
发包人(甲方):(合同专用章)
住所:
工商注册号:
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乙方):(合同专用章)
住所: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甲方(全称):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的质量保修事宜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该工程在交付甲方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2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2.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桥梁工程、大罐及罐基础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
2.3 装修工程为2年;
2.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油气水管道、输变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2.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2.6 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2.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8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2 保修费用的预留和返还
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预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满2年后,扣除
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缺陷发生的维修费用外,剩余保修金返还给乙方,保修金不计利息。
4.3 保修期大于2年的工程,在保修金返还后,乙方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直至保修期满,并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缺陷发生的维修费用。
5、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传真:
承包人(乙方):(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传真:
签订地点 :
签订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