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_上海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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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
甲方:
律师事务所 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
为本市律师及事务所工作人员看病就医及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有力的保障,减少后顾之忧,同时发扬行业互助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参加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互助协议的构成2016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本协议和2016年度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报名表构成。
第二条
参加方式及条件
1、甲方必须整所人员参加本互助金。整所人员是指协议订立时甲方全体专职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员):
1)专职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和专职行政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从甲方办理退休者无此要求)的人员;
2)从律师事务所办理退休手续并在律所继续注册的人员可参加;
3)参加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和从其他单位退休后到甲方从事专职律师的人员,也不包括在其他单位退休或办理“协保”、“待退休”等手续后到甲方从事行政、后勤或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4)参加人员必须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 不包括小城镇等其他医保人员。
2、本协议签订后,本年度内甲方参加人数原则上不再变动,即不增加也不减少。如人员确有变化,甲方应凭该人员“社会保险转入或转移表”在2016年4月30日前向乙方申请变更。
第三条
互助金参加费用
参加人员一年费用为600元/人,甲方须在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缴清所有参加人员费用。
第四条
互助期限
本协议的互助期为一年,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
第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请自行复印一份留存),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缴清互助金费用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参加人员的审核
甲方参加互助金,应如实填写、提交乙方制定的报名表、社保中心出具的2016年3月甲方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核定表需反映参加互助金人员名单),如有退休人员的,还应提供甲方律师事务所退休的退休证。乙方有权对甲方参加人员是否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核。乙方如发现甲方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有权要求甲方补充资料或进行更正。
第七条
协议解除
甲方拒绝按照乙方的审核要求补充资料或进行更正的,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已缴参加互助金费用的,乙方予以全额退还。
参加互助金人员应据实申领互助金,不得有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解除协议,该参加人员已缴的费用不予退还,乙方还有权向该参加人员追回不应当给付的金额。
第八条
互助金给付标准
参加人员在互助期间内发生疾病,凭医保卡在本市公立医院(公立医院是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级医院和市级医院)就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乙方按照以下原则及标准给付:
1、一般门诊医疗费用给付原则
1)账户段内发生的费用,由参加人员自行承担,其中乙类药品自负部分,乙方给付90%;
2)自负段内发生的费用,参加人员的自负和乙类药品自负部分,乙方给付90%;
3)共负段内发生的费用,参加人员自负和乙类药品自负部分,乙方给付90%;附加支付部分,乙方不予支付。
2、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参照上述原则,参加人员自负部分乙方给付80%。
3、住院医疗费用
参加人员自负部分乙方给付80%。
4、住院补贴
按参加人员住院实际天数,乙方支付每人每天50元补助,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需提供相关的收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
5、已领取过重大疾病补助50000元的参加人员,领取后发生的各类可报销费用乙方均按80%支付。
6、残疾军人、帮困对象等人员已享受民政、工会等部门报销医疗费用待遇的,已报销部分不再重复享受本医疗互助金。
第九条
互助金给付限额
1、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参加人员每人每年累计给付限额为10000元;
2、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含本协议第八条第4项住院补助),参加人员每人每年累计给付限额为20000元。
第十条
特别补助
1、疾病身亡补助10000元;
2、意外身亡补助50000元(意外身亡补助和重大疾病补助不能迭加领取);
3、重大疾病经确诊后补助50000元。本款不包括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参加人员终身只能领取一次。
第十一条
互助金的申领
1、参加人员申领互助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费用凭证和病历卡。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接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范围内(如急诊未使用医保卡,必须到所在地的医保中心将“门急诊医药费收据”更换为“医保结算单”,凭“医保结算单”和原“门急诊医药费收据”复印件及相关的病史记录向乙方申领)。
2、申领重大疾病补助的,除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和病历卡外,还需提供参加人员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主任签字)、出院小结、病情证明、大病医保证明及律协互助金工作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参加人员原则上应在相关事件或医疗费发生日之90天内进行申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4、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单位互助金的申领工作,指定人员应在规定时间段内到市律协互助金办公室申报互助金,乙方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确定给付费用。参加人员个人或家属自行前来申领,乙方不予接待;
5、互助金报销数额由市律协统一汇入事务所账号内;
6、特殊事例的申领,由律协医疗互助金工作小组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医保政策变化
乙方有权根据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新规定相应调整本协议内容,但给付标准不低于本协议的相关标准。
第条
除外责任
甲方参加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乙方不予支付相关的费用:
1、参加人员因斗殴、酒后驾车、自残等违法行为引起伤亡所发生的费用;
2、参加人员因计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应由社会生育基金统一按规定给付);
3、参加人员因工伤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医药费(应按本市有关工伤保险办法享受,或向造成损害的第三方请求赔偿,但住院补助乙方给予支付);
4、参加人员到非公立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
5、参加人员未使用医保卡就诊发生的费用;
6、参加人员到药房购药、到坐堂门诊就诊发生的费用;
7、参加人员在就诊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自费费用(如进口药品、药械、营养滋补药品等);
8、参加人员就诊中发生的煎药费(进医保除外);
9、参加人员在外地医院发生的就诊费用,未经本市医保部门审核纳入本市医保范围的费用。
第十四条
参加人员离所
参加人员离所后如继续在本市律师业工作,可继续按照本协议回原参加单位申领互助金。如离开律师行业,不再享受本互助金待遇。
第十五条
释义
1、本协议所称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七种: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严重心肌梗塞。其中重度脑中风和严重心肌梗塞是指因病造成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提供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有关凭证);重要器官移植指肾脏、心脏、肺、肝脏、骨髓移植。
2、本协议所称的意外身亡是指外来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身亡(不包含猝死)。
第十五条
异议及特殊情况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异议和特殊事例,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和福利委员会下设的医疗互助金工作小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律师医疗金互助共济的性质作出决定。
甲方:
律师事务所
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 代表人:
代表人: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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