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合作协议_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

2020-02-27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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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南宁元亨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广西鼎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协议由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元亨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广西鼎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叁方于2015年8月 日在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8号碧湖大厦14楼签订。

一、鉴 于: 1.1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经 [ ] [ ]年[ ]月[ ]日批准,并经[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于[ ]年[ ]月[ ]日在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8号碧湖大厦14楼依法组建的一间私营企业;

1.2南宁元亨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经 [ ] [ ]年[ ]月[ ]日批准,并经[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于[ ]年[ ]月[ ]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南路26号依法组建的一间 公司;

1.3广西鼎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是经 [ ] [ ]年[ ]月[ ]日批准,并经[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于[ ]年[ ]月[ ]日在 依法组建的一间 公司;

1.4乙方合法拥有产权明晰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目标资产,详见附件1《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1.5本协议叁方同意乙方将其拥有的目标资产在甲方指定的融资贷款渠道为丙方进行固定资产抵押。丙方仅作为贷款借款人出现,并不实际使用贷款;甲方实为融资贷款使用人,使用该融资贷款,本着善良使用原则,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

基于此,甲、乙、丙叁方经全面了解,叁方就目标资产抵押贷款合作事宜,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二、定义和释义

2.1在本协议(包括引述部分)中下列词语表示如下含义,根据文意所需另有规定的除外:

2.1.1“本协议”:指由本协议叁方于2015年8月 日在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8号碧湖大厦14楼签署的《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合作协议》及根据双方协商对《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作出的书面修改或变更; 2.1.2“目标资产”:指乙方交由甲方进行抵押贷款,乙方拥有明晰产权的不动产;

2.1.3“保证及承诺”:指甲方、乙方或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2.1.4“各方权利与义务”:本协议仅就甲、乙双方合同地位、在抵押贷款合同中所起作用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尽说明,对丙方合同地位、在抵押贷款合同中所起作用以及权利义务作简要阐述。丙方详尽合同地位、所

起作用及权利义务详见甲、丙双方就抵押贷款事宜所签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2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2.1.5“本协议生效要件”:本协议依存于甲、丙双方所签协议,甲、丙双方所签协议生效次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日。本协议并不以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为生效时间。

2.2本协议中所指的任何附件是指本协议内的附件,除非另有所示,否则这些附件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3“合作目的”:本协议项下甲方使用目标资产的目的是:为本协议叁方共同利益,由乙方作为银行贷款抵押人,丙方为贷款借款人、甲方为贷款实际使用人;乙方将目标资产抵押给甲方指定银行,丙方进行融资借款,甲方得到贷款后,为维护本协议叁方利益,甲方只将所得融资贷款用于银行担保业务保证金,不做他用。

2.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叁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目标资产,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促使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丙方在贷款期内不能转移、转让债务及解散公司。

2.5“合作收益金”:按目标资产抵押融资所得银行贷款金额的5%计算年合作收益金,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论甲方利用目标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几次,按最高融资额为基数计算5%合作收益金。合作收益金按年支付,始终按最高融资额的5%支付,已支付的合作收益金低于最高融资额5%的,甲方需将差额支付乙方,支付期限为产生最高融资额后10日内。丙方合作收益金,甲、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2.6“抵押贷款额”:本协议所载银行抵押贷款额为协议叁方预估金额,最

终贷款金额以银行放贷金额为准。

2.7“抵押贷款期限”:该期限仅指银行抵押贷款期限,即银行抵押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至履行完还款责任之日止,该期限与本协议叁方合作期限并不相等。

2.8“抵押贷款合作期限”:该期限指本协议叁方从筹备、运作银行抵押贷款各项事宜开始至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该合作期限并不能以一个固定期限进行固化,如合作期限届满,而银行抵押贷款合同仍在履行中,本协议合作期限自动顺延至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履行完成之日。2.9“协议顺延期间合作收益金支付方式”:本协议顺延期间,甲方仍需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收益金支付标准支付乙方,顺延期间按月计算合作收益金(年收益金÷12个月=每月合作收益金),每季支付一次,不满一季的按实际时间支付,付至本协议结束之日止。

2.10“各项损失”:指因违约方的行为给守约方造成包含但不限于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预期损失、实质损失、名誉损失等。因间接损失、名誉损失难于量化计算,经本协议各方协商确定,间接损失及名誉损失进行确定金额量化计算。间接损失、名誉损失皆以20万元计算,实际损失超过的按实际损失计算。

三、抵押贷款合作期限、抵押贷款期限及抵押贷款金额

3.1目标资产抵押贷款叁方合作期限为 叁 年,从2015年8月 日始至2018年8月 日止,如本协议合作期届满出现顺延合作期情形的,各方不需另签协议,仍按本协议约定条款履行。

3.2按甲方要求,乙、丙两方拟与XX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贷

款期限为 年。

3.3应甲方要求,乙、丙两方拟向XX银行贷款大写 万元。3.2项贷款年限及3.3项贷款金额以乙、丙两方与XX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所约定贷款年限及贷款金额为准(乙、丙两方与XX银行所签《抵押贷款合同》为本协议附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四、各方权利义务

4.1乙方基于甲方的要求,将目标资产置于甲方指定银行、以指定贷款名目为丙方借款而进行抵押。

4.2丙方基于甲方的要求,以借款人的名义在甲方指定银行、以指定贷款名目进行贷款,所得贷款归于甲方使用。

4.3不论抵押贷款是否成功,目标资产抵押贷款全过程所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4.4甲方基于乙方目标资产的抵押、丙方的借款,而持有目标资产抵押所得贷款。甲方只能将该贷款用于银行担保业务保证金,不得另作他用,且使用该贷款需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根本违约,乙方可解除协议。4.5甲方作为贷款使用方应将一切该贷款进出款信息、贷款使用计划、实际使用说明书以及银行相关合同、凭证等一切与本次贷款相关的文书、票据等作为本协议附件,归附于本协议,并将三方核对无误的复件提供给乙方及丙方(详见本协议附件4,协议履行期间文书及票据);

4.6未经丙方及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无权对目标资产抵押所得贷款行使处分权。如有违反,甲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4.7甲方在行使贷款过程中如出现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或违反现行法律法

规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要求形式以本协议约定通知形式为准),如甲方不予纠正的,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乃至解除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8甲方负有按时、按银行要求金额将归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转至丙方指定收款还贷账户的义务;

4.9丙方收到甲方转入款,应及时进行还贷还息。甲方转至丙方指定收款还贷账户的款项,丙方仅能用于贷款的还贷还息,不得作为他用; 4.10甲方负有监督丙方按时、按要求还贷款的义务,丙方逾期还款或不予还款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还贷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作为贷款最大受益者,甲方对贷款使用及还款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论甲方或丙方的行为而构成的违约、实质损失、名誉损失等经济损失,乙方都可向甲方主张债权,甲方皆为赔偿主体。4.11甲方需按时按标准支付乙方合作收益金;

4.12乙方不承担目标资产抵押贷款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还款义务,但有权随时了解甲方经营状况及相关财务真实数据及报表等。

4.13目标资产权属证书由乙方持有,如需使用甲方可向乙方说明,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事宜。

4.14本协议期内,叁方任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协议,除出现本协议约定可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外,各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五、合作收益金、贷款费用支付及还款责任的承担

5.1 本协议合作期内,甲方每年需按最高融资额的5%向乙方支付合作收益金,第一年支付时间为银行放贷后7日内,第二、第三年以每年的8月10

日为合作收益金最终支付日期,如甲方逾期支付,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协议需顺延的,协议顺延期间,甲方按月计算乙方合作收益金,按季支付(每季开始10日内付清,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不满一季的按实际时间支付,付至本协议结束之日止。5.2目标资产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5.3本协议期内,甲方使用乙方目标资产抵押、丙方借款所得贷款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甲方承担;

5.4甲方承担贷款还款还息责任,甲方需按时、按银行抵押贷款要求将还贷还利息款支付到丙方指定收款还贷账户,由丙方进行还款。如甲方逾期支付还贷还息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20日,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可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丙方指定收款还贷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 ;

5.5丙方负有及时将甲方转至自身指定收款还贷账户的还贷还息款,付至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如逾期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20日,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可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按4.10条款所约,丙方向乙方的赔偿、违约金赔付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保密义务

6.1本协议叁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本次资产托管无关的任何其他方泄露与本次目标资产抵押贷款有关的任何信息;

6.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 6.1.2因法律要求或为遵守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发出的强制要求而需做出的披露;

6.1.3向各自的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披露本协议或有关合作企业的资料,以取得专业意见;

6.2协议叁方对本协议所涉之内容负有保密义务。6.3信息披露费用和保密费用由甲方负担。

七、保证和承诺

7.1甲方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期起,甲方仅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目标资产及其抵押而得的贷款,确保目标资产与贷款安全;

7.2甲方承诺,为维护乙方权益及名誉,甲方需按时按要求金额将还贷款支付到借款人丙方指定收款还贷账户,如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甲方承担,且赔偿乙方损失。甲方除需赔偿乙方各项损失外,仍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20日未还款的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解除协议的,乙方已收到的合作收益金不需退返甲方且不作为损失赔偿款或违约金使用;

7.3乙方保证,目标资产除了已在协议签订时披露的情形外,不附带有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已披露的除外),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7.4乙方保证目标资产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7.5丙方保证自身公司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成立、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7.6丙方在收到甲方转至指定收款还贷账户的还贷还息款后,立即支付(不得拖延超过1个工作日)到贷款银行指定收款还贷账户,清偿当期还贷款,不将还贷还息款另作他用。丙方如将该款挪作他用,造成逾期还款的,参照7.2及条款执行,如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乙两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7.7甲方对目标资产抵押所得贷款使用及还贷还息负有无过错责任,对丙方还款负有监督义务。不论是自身行为抑或丙方行为所造成的违约、损失等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都由甲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及赔偿

8.1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配合甲方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未能办理银行贷款的,乙方按目标资产净资产值的5%承担违约金支付甲方;

8.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目标资产抵押融资所得贷款的,应负责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还应按目标资产净资产值15%计算违约金支付乙方。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及违约金后,乙方可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解押目标资产解除本协议;

8.3甲方未经乙、丙两方书面指示,甲方擅自行使目标资产所得贷款的处分权利的,应赔偿乙、丙两方损失,还应按目标资产净资产值10%计算违约金赔偿每方;

8.4甲方出现4.7条款所载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纠正行为,如甲方在3日内未能达乙方要求或甲方已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乙方按本协议约定通知方式通知甲方起15日内)就目标资产所贷款进行清偿解押,解除乙方目标资产抵押状态,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就其行为赔

偿乙方因此而受的各项损失,并按目标资产净资产值20%计算违约金支付乙方,且解除本协议。

8.5本协议履行中出现5.4、5.5条款情形的,不论甲方抑或丙方逾期还款违约,相对于守约方乙方而言,甲方皆为责任承担主体。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还贷还息款2‰/日计算滞纳金,算至还清当期还贷还息款之日;如逾期超20日,甲方赔偿乙方各项损失及支付按目标资产净资产值20%计算的违约金,并解除协议。

8.6本协议期内未出现本协议约定可单方解除协议情形的,任意一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未经守约方同意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方除应赔付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外,还需支付守约方每方违约金,违约金按目标资产净资产值15%承担违约金;

8.7甲方逾期支付乙方合作收益金的,按合作收益金2‰/日标准计算滞纳金,直至付清合作收益金之日止。逾期30日,甲方除需继续支付滞纳金外,还需按目标资产净资产值2%计算违约金支付乙方;逾期60日未付为根本性违约,乙方可要求甲方清偿贷款,解除目标资产抵押状态,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引发的损失及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

8.8协议一方未有或延迟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不构成对其先期有关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协议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任何特定违约行为,不影响其对另一方任何其他违约行为的追究权利;协议一方单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补救措施,并不排除其再度行使有关权利或补救措施;协议一方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补救措施,并不影响其行使任何其他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九、其他规定

9.1本协议包括了协议叁方之间目标资产托管的全部协商内容并取代在此之间有关资产托管的所有意向书、协议或补充协议。

9.2在涉及资产托管之过程中,协议各方应积极配合,并签订及采取其他有关的文件及行动。

十、争议的解决

叁方就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未尽事宜

11.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待甲、丙双方所签协议生效次日起生效。

11.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___份,叁方各持______________份。

十二、通知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文件均可以顺丰快递、传真或短信形式发出,如以短信形式发出,须发至双方指定手机号码加以确认,甲方指定联系人手机号码:,乙方指定联系人手机号码:。一切通知和文件应发至双方合同留存营业地址,直到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字页】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营业地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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