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支付协议_银行委托支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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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支付协议
委托人(借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贷款人):
地址:
负责人:
鉴于:
1、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2、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借款资金支付或经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其他资金应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为明确借款委托支付事宜,借款人和贷款人经平等协商一致
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受托支付条件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单笔提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万元,或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条 受托和委托
对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支付条件的提款,借款人授权和委托贷款人在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后,将借款资金转入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账户,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 受托支付
1、在办理受托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每次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在办理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借款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资料材料,在借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4、贷款人经审核,认为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且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然后根据需要将相应款项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
第四条 账户冻结或止付
如果因借款人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委托完成受托支付,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
第五条 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全部提取完毕,且贷款人受托支付事宜办理完毕之日终止。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有两种
方式——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是指贷款每笔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银行的审核,符合贷款用途的方可使用,不符合贷款用途不可以使用.自主支付是指贷款资金可以由借款人自行使用,无需经过银行审批,但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的话,银行有权随时提前清收.与“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贷款发放前增加了“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环节,从而将贷款资金与贷款用途捆绑在一起。这种捆绑将使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从而有效解决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
根据新规,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
1、项目融资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a、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b、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c、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例外情形,个人贷款资金也应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
采取受托支付的个贷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
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营性贷款不超50万借款人可自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