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市政府特殊津贴专用)_人才发展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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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
(市政府特殊津贴专用)
甲方: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所在镇区): 丙方(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中 山学院 丁方(申请人):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和《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我市人才工作政策相关规定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就紧缺适用人才市政府特殊津贴(以下简称津贴)发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认定属我市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可享受津贴。
二、首次认定层次申领:甲方/乙方从 年 月起,按标准逐月为丁方发放津贴合共人民币 万元(¥: 元),其中甲方负担 元(¥: 元),乙方负担 元(¥: 元)。津贴发放期为三年,每月合共发放金额: 元(¥: 元),其中甲方负担 元(¥: 元),乙方负担 元(¥: 元)。
晋升层次申领(未晋升无需填写):甲方/乙方从 年 月起,按标准逐月为丁方发放津贴合共人民币 万元(¥: 元),其中甲方负担 元(¥: 元),乙方负担 元(¥: 元)。津贴发放期为三年,首先补差额 月,甲方每月负担 元(¥: 元),乙方负担 元,正常标准发放 月,甲方每月负担 元(¥: 元),乙方负担 元(¥: 元)。
同一层次标准的市政府特殊津贴不能重复享受。被认定为更高层次的,按晋升后的层次标准发放,发放时扣除其已发放金额,具体发放按本条规定执行。原已享受中府〔2006〕20号文工资外津贴的,自享受津贴当月起停发,发放时应扣除已发放总额,具体发放按本条规定执行。
三、丁方自享受之日起5年内与用人单位解聘的暂停发放,在我市6个月内落实新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重新申请,并按照新资金发放渠道继续发放;6个月后未落实新工作单位或调离我市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四、凡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丙方和丁方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丙方有义务监督丁方对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协助甲方/乙方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如有弄虚作假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由丙方负责追回已拨资金。丙方有过错的,追究丙方的责任。
六、四方经协商达成的其他条款:。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另行协商。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协议时附《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丁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