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刘先贵)_和解协议书范本

2020-02-27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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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协 议

甲 方: 刘先贵,男,生于1973年10月5日,住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段家坝村5组,身份证号码:***338。

乙 方:王敏(系王璞之父),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5日,住德阳市汉江路四川煤田地质局141队,身份证号码:***。

李晓敏(系王璞之母),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5日,住德阳市汉江路四川省煤田地质局141队,身份证号码:***026。

胡继跃(系胡晓之父),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8日,住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3号24栋2门2号,身份证号码:***072。

李晓丽(系胡晓之母),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28日,住德阳市汉江路四川煤田地质局141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已达成和解,乙方愿意积极配合达到对甲方判处缓刑或者一年内有期徒刑实刑。现就甲方交通肇事一案民事赔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赔付金额为40万元(不含已支付部分及保险赔付)。

二、具体赔付办法:

1、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之兄刘先平代 甲方支付乙方现金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2、余款叁拾叁万元(330000.00)由刘先平先行存入代理律师陈彬的账户,若甲方成功判得缓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则甲方释放之日起三日内刘先平将此款借于甲方用于赔付乙方。满足上述条件,代理律师陈彬无需甲方和刘先平同意即可向乙方支付此款。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向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对甲方的谅解书,并亲自到旌阳区人民法院表达对甲方判处缓刑的要求。

四、本协议是对甲方于2010年9月5日交通事故的总体赔付协议(若甲方将40万元赔偿款全额支付给乙方后,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领取赔偿款后,乙方自行决定内部分配方案,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的保险赔付事宜由乙方自行索赔,甲方根据需要予以配合。

甲 方: 乙 方:

与本案有关当事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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