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_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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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委托单位(甲方):
培养单位(乙方):泸州医学院
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委托泸州医学院(简称乙方)在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经双方协商,共同签订本协议书。
一、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基本情况
姓名:
专业:
研究方向:
学制:
二、培养与管理
1、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学费)应由委托培养研究生筹集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7000.00元/年×3年)交乙方用于培养研究生,毕业回委托培养单位(甲方)工作后,由单位(甲方)予以报销。委托培养研究生必须在每年9月研究生报到注册时交清当年的培养费(7000.00元/年)或三年一次性交清(21000.00元/3年)。但是,如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教育部文件或四川省收费标准)有新的变化,则将按新标准执行。缓交培养费(学费)者,需按我院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超过报到注册时间三个月不交培养费(学费)者,停止研究生学习并退回原单位,乙方不支付终止协议费。
2、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由甲方负责提供研究生本人三年内的生活费(或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教材或书籍购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或研究生本人自付)。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时只需转临时党团组织关系,其人事、工资、户口、公费医疗等关系一般保留在甲方。
3、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乙方按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同样的要求进行培养,执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甲方应主动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和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4、委托培养研究生如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退学或不宜继续培养时,应按乙方制定的《泸州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处理,并退回原单位,乙方不支付终止协议费。
三、毕业就业
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应到甲方报到工作。其学籍档案等关系由乙方转交给甲方。
四、甲方应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发放工资和按规定应发给的生活福利费。
2、接受和安置中途辍学的委托培养研究生。
3、配合乙方共同做好委托培养研究生培养和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乙方应承担以下职责
1、按有关规定,从双方同意的生源中录取合格的研究生。
2、按硕士研究生培养规格进行培养,会同甲方共同做好培养和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3、完成培养后,负责将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档案、毕业证、学位证等寄送给甲方。
六、委托培养研究生应承担以下职责
l、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保证品学兼优并按时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如未按时毕业,其生活费及其它费用(第二条第2款)由委托培养研究生与甲方协商解决。
2、如因病或其它原因需休学、退学或不宜继续培养时,按《泸州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处理。
3、毕业后,必须按协议书规定到甲方工作,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若违反协议书规定,到其它单位工作,则需向甲方支付赔偿费人民币万元(或按甲方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理);需向乙方支付赔偿费 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改委托培养费 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七、共同条约
1、签约叁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书各项条款所列内容,并信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乙方或研究生本人未经另两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协议,均应分别向其余两方交付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终止协议费。终止协议后,若甲方不继续承担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工资和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福利费等费用,则一概由委托培养研究生本人自理,乙方不承担上述费用,但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3、本协议书经研究生本人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生效日期按甲方签章之日算起。在执行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一方要求变更协议书内容,必须与另两方协商,经同意并另行备件后,方可变更。
4、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叁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委托培养研究生姓名乙方:泸州医学院(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签字(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地址:家庭住址:地址:四川 泸州市忠山
泸州医学院
邮编:646000
电话:电话:电话:0830—3161326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