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_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20-02-26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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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

(示范文本)

甲(业主委员会):

乙(区、县建委、房管局):

丙(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为保证区、县建委(房管局)代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申请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与区、县建委(房管局)以及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就业主委员会同意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代修并授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授权同意,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且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负责组织代修工作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设备管理部门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 1

用: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二、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的相关规定组织代修。

三、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本协议和区、县建委(房管局)的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的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业主委员会、区、县建委(房管局)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其中业主委员会一联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划转时由市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留存。

五、三方签字、印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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