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联通电路租用协议书_电路租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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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租用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郑州市中原路98号
目 录
总 则...................................................................1 第1章 权利和义务......................................................1 1.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1.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第2章 协议标的........................................................2 第3章 租用电路情况及资费..............................................2 第4章 服务质量........................................................3 第5章 帐务结算........................................................3 第6章 不可抗力........................................................4 第7章 违约责任........................................................5 7.1 甲方违约责任.........................................................5 7.2 乙方违约责任.........................................................5 7.3 其它事项............................................................5 第8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6 第9章 有效期限........................................................7 第10章 其它事项........................................................7
河南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网络运营项目 商业秘密
总 则
(单点接入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在充分协商和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就甲方租用乙方电路用于河南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事宜签订本协议。该协议条款均系双方共同商定。
乙方出租给甲方的电路,从物理上体现为:从乙方机房到达甲方指定位置的光缆,并通过甲方的用户端光纤网络接入设备(由乙方提供)接入乙方网络的电子信道。
第1章
1.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确保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具有国家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并符合乙方局端设备对用户端设备的要求。
第二条 应派专人负责提前做好本端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提供场地、电源、空调等合适的机房环境及内部预留通信线路,并完成用户自有设备的准备工作;
负责处理用户接入线路部分施工期间及租用期间涉及甲方或第三方的施工协调工作。
第三条 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第四条 保证所租用乙方电路仅供甲方接入河南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使用,不可用于其它用途。
第五条 负责放置在甲方机房的乙方设备的安全。1.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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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视甲方为全省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各类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第七条 在资源满足情况下,受理甲方电路申请,向甲方提供所租用的电路,负责电路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八条 保障电路的正常运行,如发生电路故障,随时响应,具体服务质量标准详见第4章。
第九条 乙方各级分公司客户经理依据甲方给出的电路开通时间表,主动与甲方联系并上门办理电路开通手续,填写业务受理单。
第十条 提供7 X 24小时故障申告受理。第十一条 提供5 X 8小时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根据甲方要求,每年免费向甲方提供一次客户机房巡检,两次重点通信保障服务,以及不限次专家技术咨询服务。
第2章 协议标的第十三条 本协议标的物为甲方租用乙方的 一 条 2M IP光纤 电路。第十四条 本协议标的额为 260 元。第3章 费用及优惠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电路租费和违约金。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第十六条 一次性费用主要包括:用户端网络接入设备费用、工时费、手续费、调测费,以及其他一次性费用。
第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本协议涉及的电路资费为:一次性费用3000元/条,由省环境保护厅支付;月租费260 元/月/条,由甲方自付。
第十八条 鉴于双方长期友好合作,省环境保护厅支付一次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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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资费调整,双方另行协商。在双方达成新协议之前,按本协议实际收费执行。
第4章 帐务结算
第二十条 电路自开通之日起开始计费。开通日期在1-15日,按整月计费;开通日期在15日以后,按整月的半价计费。
第二十一条 甲方电路租费按年结算,每年一月的1-31号由以现金/银行转账/同城委托方式结算当年度电路租费。
第二十二条 结算周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
结算金额=∑(电路租费±违约金)
(说明:如甲方违约则使用“+”,若乙方违约则使用“-”)违约金的计算详见“第7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退租的电路,甲方按照每月应付电路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退租的电路,甲方缴纳全月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甲方如对租费有异议,应先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按付款通知单向乙方缴纳费用。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一结算周期内调整。
第5章 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电路开通时限:由乙方上门为甲方办理手续,以填写业务受理单申请之日起,至开通所申请电路(不包括用户自有设备)实际占用的时间。第二十六条 具体开通时限遵照《电信服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路开通标志:乙方线路和乙方提供设备按要求到达甲方指定位置,经由乙方施工、测试完毕,电路畅通,甲方签字认可后,即视为开通。
如遇以下情况,也视为电路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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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甲方原因(如:甲方自备的设备未到货或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电路调通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施工、测试完毕、确认电路畅通,而甲方无正当原因拒不在竣工单上签字的。
以上情况,由乙方工作人员在电路开通竣工单上注明原因和日期后,自动认为电路开通。
第二十八条 故障修复时限是指甲方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甲方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各类业务的障碍修复指标均不包含甲方自有或自行维护的接入线路和设备的故障。
数据故障12小时内修复,接入线路故障城镇地区24小时内修复,农村及偏远地区72小时内修复。
第6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必须是指不可控制、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雷击、火灾等; 2)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骚乱等。
第三十条 协议生效后,由上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电路故障,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一条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不予承认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有权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的继续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新的协议。
第三十三条 不可抗力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本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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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7.1 甲方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甲方不按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如期支付相关费用,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服务中断而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第三十六条 未经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的用户端设备私自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造成乙方设备丢失、损坏的,由甲方按照设备厂家报价赔偿(或赔偿相同设备)。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以下条件下有权自动解除给予甲方的优惠条款,甲方应按照协议期限和未经优惠的国家资费标准,向乙方补缴已开通电路在已履行期间的优惠差价总额,并在剩余协议期内执行未经优惠的国家资费标准产生的电路租用费用:
协议有效期内,对本协议中涉及的电路,甲方在未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协议执行,租用或改租其他运营商的电路。7.2 乙方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没有按开通时限开通甲方申请的电路,且未通知甲方或征得甲方同意,每超过一天,乙方应按该条电路甲方所交一次性费用的3‰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线路障碍又不能按规定时间恢复的,则乙方应减收甲方实际发生故障时间所应付的租费(即实际故障天数*月租费用/30天,尾数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实际故障时间超过15天的,免收当月故障电路月租费用。
7.3 其它事项
第四十条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对方的其他损失和对方与第三方的纠纷不存在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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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与对方协商而中断协议,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标的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第四十三条 在上述违约期的计算中,应扣除第6章中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延迟。
第8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四条 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第四十五条除外),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同意后应签署变更或终止协议。由于终止协议带来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以下条件下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提前十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经乙方及其授权部门的书面许可,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
甲方未经乙方及其授权部门的书面许可,将本协议涉及的电路用于协议规定以外的用途;
甲方利用本协议涉及的电路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第四十七条 协议主体如遇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和不可抗拒因素发生,使协议无法进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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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有效期限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五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十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有异议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且不书面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视为继续有效,顺延时间为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第10章 其它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涉及企业机密,甲乙双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内容和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及信息,由泄密而引起的损失由泄密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各项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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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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