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点建设合同协议书_建设合同协议书

2020-02-28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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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点建设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径流场监测点建设工程 甲方:吉林省水土保持局

乙方:延边江河防汛抢险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签订日期:2011年3月1日有效期至:竣工验收合格

监测点建设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jcd-15 甲方:吉林省水土保持局

乙方:延边江河防汛抢险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好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水利部水总【2009】240号文,二期工程建设实行统一建设、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吉林省延边州径流监测点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吉林省图们市广济村

3、工程内容:径流场监测点建设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水利部水总【2009】240号

5、资金来源:国家、地方共同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4个径流小区及配套工程、观测房、围栏、作业路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4月15日,以甲方签署的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工期:2011年5月20日,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5天。

四、质量和交付时间

工程质量标准:

1、质量必须符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

2、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设计图进行施工;

3、所有工程必须按设计图进行施工;

4、基础开挖、隐蔽工程和其他重要工序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共

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并做好施工记录和相关资料的收集;工程中所采用的各种工程建设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出厂证、合格证,并送交有关质检单位取样试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5、竣工验收时未达到合格标准,施工单位须返工,返工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因返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赔偿。

交付时间:

1、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间的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施工延迟,甲方有权顺延交

付时间,但不因此给甲方增加费用,甲方顺延时间确定后,乙方必须按甲方确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甲方使用。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壹拾万捌仟柒佰元(¥10.87万元)。

2.本合同项目建设费用包干使用,执行期间不作任何调整。

3.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

第一次付款:为工程预付款,签订协议后由乙方申请,由甲方授权委托管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甲方支付。支付工程建设费的45%,即(大写)肆万捌仟玖佰元(¥4.89)万元);

第二次付款:乙方完成全部工作,由乙方申请,由甲方授权委托管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甲方支付。支付工程建设费的50%,即(大写)伍万肆仟肆佰元(¥5.44万元);

第三次付款:甲方预留工程建设费5%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满14天内返还,即(大写)伍仟肆佰元(¥0.54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甲方下达的监测站点建设任务书及变更通知

3、施工图纸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5、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甲方承担建设项目检查指导竣工验收工作;

3、根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支付乙方工程款;

4、甲方组织初验,监理监测站点建设档案,编制工程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工程竣工决

算;

5、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按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八、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委托的监测点管理单位的施工管理;

2、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施工技术文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施

工人员的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并通过甲方授权委托的监测点管理单位复核同意;

3、按照甲方提供的水土保持监测点建设技术资料,在本协议签订后即编制施工方案报

甲方批准后组织施工;

4、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期完成任务,如因乙方违约或自身的过失,按协议要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6、乙方负责组织编写施工过程的相关资料,接受甲方授权委托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内容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在协议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协议时,双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2、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时,允许变更或终止协议;

3、一方遇到不可抗力后,应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文件。

十、其他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3月1日

合同订立地点:长春市

本合同一式5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吉林省水土保持局乙方:延边江河防汛抢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

(盖章)

住所:人民大街8220号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滨河路4339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汇款单位:

开会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开会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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