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_博士后工作补充协议书

2020-02-28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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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要求,结合沈阳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沈阳农业大学委托,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甲方)与博士后(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申请到甲方做博士后研究工作,合作导师为,经甲方专家组考核后同意接收。

2.乙方在甲方的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限为两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一般不得提前或延期出站。

3.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站两年内的科研项目是,主要内容,预期目标。

4.甲方除按国家规定给乙方在流动站工作期间提供科研经费、生活条件外,还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供良好的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乙方进站后即可开始工作。

5.甲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的有关规定,要配合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如期组织乙方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6.博士后合作导师具有监督指导乙方开展科研工作的责任,督促乙方在站期间按时完成科研课题,实现预期目标。

7.乙方在站期间要努力工作,完成本协议第3款双方所商定的科研项目,达到预期目标。进站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博士后开题报告》;在站一年左右甲方对乙方进行中期考核,乙方提交中期工作总结,填报《博士后中期考核登记表》;在工作期满前的头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研究工作总结并做研究成果报告。甲方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本协议第3款的要求检查验收乙方的研究成果,给予评定。

8.乙方在站工作期间,应按进站时商定的研究计划专心进行研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改变研究计划需经合作导师同意。出站时,应根据甲方规定出站,及时做好有关研究工作资料、数据以及财物、住房等交接事宜,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9.按照学校规定,乙方在站工作期间,围绕研究工作至少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含录用)论文四篇;每年至少向所在专业或教研组作两次学术报告(如果甲方在学校规定基础上有附加条件,以甲方规定条件为准)。此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发明专利、技术转让的申报等,在本人的署名前应标注“沈阳农业大学”字样,作者同时标注合作导师姓名。

10.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乙方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审批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不应超过三个月;在站工作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进修。如乙方确有特殊理由必须提出出国申请,同意甲方将乙方人事档案关系转予“沈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甲方不负责办理任何出国手续,乙方退还国家下拨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甲方拨付的全部博士后科研经费。

11.乙方在站工作期间,参加校、院各级活动,遵守甲方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行为,愿意接受按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12.因乙方个人原因要求退离站的,乙方退还之前国家下拨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甲方拨付的全部博士后科研经费。

13.本协议在乙方进站时签订,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代表、乙方、合作导师各一份,一份送校人事处博士后日常管理办公室备案。

甲方代表签字: 流动站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 合作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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