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保管协议_摩托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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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巡查员轻便摩托车使用、保管协议
甲
方:
乙
方:
(巡查员)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保洁检查、监督力度,全面、及时掌握各镇(街道)在河道保洁工作中的各类情况,解决巡查员的巡查交通工具,由甲方出资购买十台轻便摩托车,配备到各巡查员(乙方)。为合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摩托车,经双方协商,特定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配备轻便摩托车型号、数量及车牌号:
摩托车壹台,车牌号。
二、巡查使用的轻便摩托车由乙方自行保管,但只可用于日常工作,巡查结束后即停放于各水利排灌站,不得移作他用。
三、乙方应经常检查维护好摩托车车况,做到安全驾驶、持证驾驶等,不得因上述原因影响日常巡查工作。
四、轻便摩托车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由乙方使用保管,乙方不得将其占为私有财物。
五、在遇巡查员不再担任本工作等原因,乙方应在此之前将摩托车归还甲方,甲方出具相应手续。
六、乙方在巡查工作中驾驶摩托车时,应注意爱护和正确使用。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摩托车损坏、遗失的,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作出相应处理。
七、巡查摩托车实行专车专人制,乙方不得将摩托车借用给他人驾驶,如由于乙方借出车辆而造成损失和交通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在巡查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则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造成交通违章的,一切费用和后果自行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排灌站一份。
甲方(盖章)
负
责
人:
鉴证单位(盖章)负
责
人: 2007年
月
乙 方(签字)
日
《摩托车保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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