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协议_物业服务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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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商户)/物业使用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管理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臵: 商铺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商户和物业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商户和物业使用人根据《商户手册》履行本协议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公共庭院;商业运行管理(广告经营、临时摊点、治安、业态管理)。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配电房、弱电系统。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停车场、地下停车库、路灯等。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包括:绿地内苗木定期杀虫、化学除虫;绿地定期养护(割草、修剪、整形、松土、防冻、浇水)。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休闲场所、景观设施。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日常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的消杀、公共区域绿化。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房屋的装修管理。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三条 根据商户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第十四条 商户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商户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商户手册》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规劝、制止、警告、诉讼、处罚(扣罚押金,终止租赁合同)等措施。
第十六条 组织与策划商铺的商业运营活动、宣传推广活动;商家促销,营业时间、场地招租,零售管理,业态管理。
第十七条 其它服务内容
1、根据本物业内的情况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社区服务及商务服务;
2、向商户和使用人提供各类特约有偿服务;
3、做好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本物业服务协议的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及第五章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按服务标准向商户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3、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商户手册》等并书面告知乙方;
4、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的变更情况;
5、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商户手册》的行为;
6、对乙方及其雇员和顾客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及本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及支付违约金。对不按足额缴纳相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者,有权依法中止或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防、保洁、空调、货品进入、照明、供水等),并采取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催缴、催改措施;
7、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自查、自救工作,制止和纠正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消防、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
8、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9、向商户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商户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10、听取商户和物业使用人的合理意见与建议,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11、甲方不负责乙方人身安全及家庭财产的保管。若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证明界定责任的归属,若对公安机关界定不服,可诉至法院;
12、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3、对商户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4、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5、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向全体商户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示期10天,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书面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协议及《商户手册》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否则违约按第七章相关条约处罚;
3、检查监督甲方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装饰装修房屋时,签订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有关规定,乙方在装修前3天到甲方处填写装修登记审批手续并提交装修方案且经甲方批准,需报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办理报批手续;
5、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且经甲方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6、对因毗邻关系商户或使用人的房屋维修必须进入乙方商铺的,占用乙方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但毗邻关系商户或使用人的维修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乙方无合理原因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相关物业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对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商户手册》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8、乙方应积极参加人身保险及家庭财产保险,应对自己财产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非甲方责任所造成的乙方损害或损失,甲方免责;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诸如维修等事宜时应给予其他商户和物业使用人方便;
10、遵守本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其使用区域内的灭火器等消防安防器具、设施进行维护,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检测,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11、负责教育、监管其成员、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使用者遵守服从本协议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对于上述人员与本物业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除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外,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12、协助甲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甲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房屋整体外观统一、完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
2、设备运行:
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保养、检修制度完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率达95%; 2)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 3)小修、急修及时率达98%,维修合格率达95%。
4、环境卫生:
1)保持公共场所、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整洁干净及环卫设施的清洁; 2)垃圾日产日清; 3)定期消杀“四害”。
5、绿化:
1)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践踏、折损现象; 2)绿化地无病虫害,无大面积黄土裸露。
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主干道交通顺畅,车辆行驶安全有序; 2)车辆停放有序,通道畅通。
7、安防:
1)实行24小时人员值班管理;
2)对进出办公楼的人流、物流进行监管,并通过对外来人员进行来访登记维护安全秩序。
8、消防:
1)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和消防系统正常使用,无重大火灾隐患; 2)有计划的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制定应急突发灭火方案,做好消防宣传与安全工作。
9、档案管理:
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有专人管理,科学合理的进行分类编号存档,方便随时查阅,借阅归还执行登记使用记录。
10、商户和物业使用人对甲方的满意率达到:90%。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住宅部分,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商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含保安、保洁、设备维护、绿化服务费用,商铺整体运营及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费按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报价实用实收,公摊于每建筑平均中收取;
3、商家签定本物业服务合同,向甲方预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元;本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收取时间:每月交纳一次,为每月第四周内收取完毕;
4、商户、物业使用人转让、转租物业时,须交清转让、转租之前该商户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
5、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该物业住户(商户)、物业使用人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6、商户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以下第(2)(3)项处理;(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每平方米1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服务费的千分之5交纳滞纳金;
(3)依法催缴,经水务部门授权,甲方有权停止供水服务,并报请供电部门,要求对其停止供电。
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商户或外来人员)按下列标准向甲方交纳:费用待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对商户、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本物业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养护费用,由甲方在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列支,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开支。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耗,应设独立计量表核算,据实际用量合理分摊计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含商户、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甲方与商户、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商户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商户、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商户、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
a、甲方的管理服务如果达不到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给乙方;
b、乙方逾期未交物业服务费的,按应交物业服务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二十八条 双方确定,甲方无需就以下原因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a、因突发紧急情况需要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临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b、非甲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的中断、障碍及损失。
第二十九条
因甲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条 훠违约而需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0 为维护公众、商户〃使用人的則身利益,在不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ခ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眲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双方可对本协议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筲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丈条 木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哛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功<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텳法律定及时协商处理。
笌三十五条 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甗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啇不成的,卌方同意按下列第 二种 方式解决:
[一]提交
荔浦县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Ý依法向本卍议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㬬丙十六条 本协议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协议,应在眬协议期滣 30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