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补充协议_银行贷款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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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豫银贷补字第 号
贷款补充协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补充协议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户:
贷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 邮政编码:450018 电话:0371-55588888 传真:0371-555885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窦荣兴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甲方、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现经甲方、乙方平等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订立本补充协议。第一条 本补充协议是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截止本补充协议签订日,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为
(币种)(大写)(小写)。
第三条 甲方保证自本补充协议签订后起至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止,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金余额:
年 月 日前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 万元; 年 月 日前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 万元; 年 月 日前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 万元; 年 月 日前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 万元; 年 月 日前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 万元; 年 月 日前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 万元; 年 月 日前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 万元; 年 月 日前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 万元; 年 月 日前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 万元; 年 月 日前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 万元。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除本补充协议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补充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补充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以遵照执行。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