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车险公估合作协议()法务订正版_法务专家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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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公估合作协议
(A 级)
协议编号:
甲 方: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甘中达
通讯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 通讯方式:0315-2060851
乙 方: 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通讯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承保车辆出险的查勘、检验和初步估损工作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全面履行。第一条 合作范围
1、甲方将出险车辆及其它物损的查勘、检验和损失评估工作委托乙方办理。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案件的查勘、检验和损失评估工作。
3、甲方可将出险地点在全国(港、澳、台除外)范围的车险赔案委托给乙方处理。
4、乙方对于甲方委托的案件,如果案件中的车损或第三者财产损失金额应需出具完整的查勘报告;高于壹万元的,除出具查勘报告外,还需出具公估报告。对于查勘后给予注销的案件,应出具完整的查勘报告;对查勘后给予拒赔的案件,应出具正式公估报告。
5、公估报告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公估师签署意见并加盖乙方印章。
6、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的赔案估损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00元,其中单个零配件估损金额不超过1,000.00元。当超过上述损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查勘员赶赴查勘,并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乙方提供的高质量、高标准的车险公估服务。
2、甲方负责将属于授权乙方处理的赔案,及时合理地调度给乙方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出险车辆的相关信息。
3、甲方负责每月对乙方工作情况提出书面评价,并每季度定期召开沟通会(编制会议纪要为准),反馈意见,解决问题。
4、甲方对于乙方在开展工作中需要给予配合的,甲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尽量给予支持。
5、甲方须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公估费用。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全面优质的公估服务,处理好甲方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2、乙方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公估内容、相关资料、信息,要严守秘密,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对甲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接受委托后,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科技为手段,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公估结论。
4、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收取公估费用。
5、乙方负责选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及法定执业资质的公估师承担甲方委托的公估任务。
6、乙方应至少配备10名具有一定车险公估经验、能够胜任车险查勘、调查、检验和初步核损工作、持有公估公司资格的公估师,保证在接受甲方调度后能够及时赶往现场查勘。
7、乙方应保证配臵必备的查勘车辆、查勘工具,及提供相当的工作条件。
8、乙方负责在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乙方的公估工作职业规范及工作制度开展日常工作,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甲方及甲方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9、乙方负责对派出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做出反馈。
10、乙方负责对公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达到甲方提出的要求,能够胜任甲方委托的工作。
11、乙方负责公估人员开展现场查勘、保险责任认定、损失核定等公估业务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对公估公司及委托业务的考核规定,甲方有权依据事实根据甲方考核规定对乙方在委托费用上进行奖惩,考核细则根据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二级机构所规定的考核内容执行。
13、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如制造虚假赔案、虚增损失项目、虚增费用金额等行为的,甲方有权提前结束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有权将该行为通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第四条 公估费用
1、根据甲乙双方协议合作范围,甲方对乙方支付的公估费标准为 :(1)对于出险地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案件,按照。(2)对于出险地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的案件,按照。
(3)对于出险地点在西藏、新疆、内蒙、青海的案件,按照。
2、公估费由基本公估费+服务品质浮动费用构成,其中:服务品质浮动费用占全部公估费的30%比例。
3、对于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的公估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赔案情况一案一议,另行商定。
4、原则上公估费按月度结算,但每月甲方应对上月公估案件服务品质进行考评,结果与公估费挂钩兑现,乙方提供银行账号,甲方按照约定时间转账支付。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5、公估费结算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经税务部门核准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
6、除公估费用以外,甲方不承担乙方公估人员的任何其它费用。第五条 协议的补充和修改
本协议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提出方需提前15日通知对方商讨修改事宜。双方就修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对于经双方共同认定的违约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和标准处罚:
2、乙方如没有按照协议的规定选派合格的公估师且因道德风险造成甲方损失的,或乙方公估人员在处理甲方委托的案件时存在虚假和欺诈行为,或乙方出具的公估报告存在虚假、不实、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除赔偿甲方正常的经济损失外,每次必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该案件报损金额的5倍。
3、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或过失导致甲方权益受到损失的,乙方负责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赔偿。
4、乙方工作人员因态度恶劣或行为不当被投诉超过3次且经查实的,乙方必须每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该案件报损金额的3倍。
5、乙方未按照乙方的公估工作职业规范及工作制度执行委派任务,或未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查勘资料,或未按照要求审查相关单证,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查勘、检验、调查、核损,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公估资料的,甲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该案件报损金额的2倍。
6、如乙方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经营活动或商业秘密的,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损害赔偿金额的200%的违约金。
7、对于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公估费中直接抵扣。如乙方的公估费用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应从下一期公估费中扣减。
8、对于由于甲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9、如乙方提供的车险公估服务达不到本协议和乙方工作职责及工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或乙方对公估工作和委派的公估人员管理不善,无法满足甲方对其客户的承诺和要求的,甲方有权减少委托数量,直至解除协议。
10、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公估费的,应按照欠款金额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1、除非乙方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以及本协议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应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2、在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案件后,乙方在30分钟内没有到达事故现场或约定地点或未与客户另行约定时间的,视为乙方违约行为,此违约行为一次,扣减该案件应付公估费用的10%。第七条 工作协调小组
为保证沟通及时有效,合作连贯畅通,双方约定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共同负责本协议的执行情况。
甲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
张 恒:0315-2060851 *** 李振忠:0315-2060806 *** 乙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合作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对公估公司及委托业务的考核规定,甲方有权依据事实根据甲方考核规定对乙方在委托费用上进行奖惩,考核细则根据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二级机构所规定的考核内容执行。
2、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如制造虚假赔案、虚增损失项目、虚增费用金额等行为的,有权提前结束本协议并对乙方进行处罚,并有权将该行为通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3、甲乙双方必须廉洁自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人员赠送任何钱物及有价物资,乙方不得给予甲方相关人员公估费用的返点、回扣等,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立即终止乙方与甲方的合作关系,尚未结费的案件以应付公估费用的50%额度进行结算。第十一条 备注
1、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以最大诚信原则予以履行,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实现双赢。
2、本协议的附表与协议的正文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甲方执壹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签章)(签章)二○一七年七月一日 二○一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