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充协议_x学费代偿补充协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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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充协议
甲方(贷款学生):刘斌 乙方:中国银行武汉东湖支行
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政策,甲方在签订的服务期限内,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
甲方承诺:每年5月20日前,本人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并邮寄给学生资助中心。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武汉理工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确认书,调整还款计划,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学校将公示违约名单。
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武汉东湖支行 日期:
日期:
见证方:武汉理工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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